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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盗窃罪法律意见书
2011-05-23 15:32:28 来源: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某某人民检察院:
受嫌疑人张某家人的委托,本律师担任张某的辩护律师,经会见张某,以及认真审阅太原市公安局某分局诉字(2011)第0001号起诉意见书,辩护人认为认定张某构成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请贵院予以考虑:
起诉意见书表明:2011年1月5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朝阳街李先生牛肉面馆窃走赵海霞手包(内有人民币700元;美元1000元;港币1000元;泰铢100元;美特好购物卡2张,内有1500元;尔雅书店充值卡1张,内有2000元;海外海消费卡一张,内有4000元;月亮湾酒店消费卡1张,内有2000元),赃款全部挥霍。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没有查清本案事实,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盗窃财物完全以报案人所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认证,与嫌疑人供述差异很大;且报案材料所述丢失财物不符合现实与逻辑。
报案人携带在太原不能流通的不同种类的4种货币,且数额较大,美元1000元、港币1000元、泰铢100元不现实也不符合逻辑。嫌疑人只见到100元港币,到案后上缴侦查机关。嫌疑人没有见到1000美元,更没有见到过泰铢。嫌疑人只见到美特好积分卡,没有见过美特好的购物卡。也没有见到雅书店充值卡以及海外海消费卡;嫌疑人见到月亮湾酒店消费卡,鉴于月亮湾酒店消费卡必须本人输入密码才能消费,嫌疑人到案后已经上缴侦查机关。希望办案机关核实被盗数额,尤其是查清报案人丢失钱卡的真实金额。
起诉意见书表明的第二起盗窃行为与事实不符合, 2011年1月25日,嫌疑人没有盗窃胡某某1900元,希望办案机关核实被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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