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
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
3、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4、现有证据从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实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的唯一结论。
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一是审查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必须合法取得才具有证据资格;
二是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程度如何。
三是“充分”的把握,首先孤证不能定案,全案证据对于待证事实要达到“充分”的程度,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