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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渎职罪新标准明确突出个人合法财产保护

2008-11-28 15:12:24 来源:


 最高检渎职罪新标准明确突出个人合法财产保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并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主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予以明确和细化。

          新标准“更加注重保护个人合法财产”。

    在过去的立案标准中,以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为代表的渎职案件,未对公共财产损失和个人财产损失进行区别,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按同一标准执行,对此,新修订的立案标准作了重大调整。

  《规定》中,包括第一条“滥用职权案”在内的8种,在立案标准中对造成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损失的行为予以明确区分。

   根据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进一步细化,具有了很强的可操作性。此外,新标准对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环境监管失职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等明确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规定数额的应予立案。

   以规定中的第19条“环境监管失职案”为例,1999年通过并试行的标准中,涉及经济损失的条款笼统规定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而新的规定,立案标准改为:“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规定渎职行为给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适应了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求,保障了执法的平衡性和协调性。”       

       根据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被进一步细化,具有了很强的可操作性。

个人财产在司法过程中和公共财产应受同等保护,这是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的必然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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