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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盗窃案辩护词
2011-03-22 14:18:27 来源: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人民陪审员:
山西省晋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徐晋红律师担任被告人任某涉嫌盗窃案的一审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等一系列工作。辩护人认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指控罪名适当;辩护人同时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和被告人任某具体情况,应当对任某从轻处罚。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任某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1、被告人任某为从犯
被告人任某2010年10月19日通过朋友介绍承包“幸福之家”旅馆,当时说好先试十多天左右看看生意是否好做;由于客源不好,同意杨某提出的从火车站接人到旅馆并抽成的建议。
任某平常并不在旅馆,旅馆的日常工作是由王某负责管理的。被告人任某对其他人偷盗的事情并不知情,只是在事后王某给了她部分脏款。
即使是任某知道其他被告人有在旅馆里让小姐卖淫并偷盗的想法,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这也只是具有犯罪的可能性,并不代表犯罪行为的必然产生。
本案中涉及的具体盗窃行为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发现或寻找住店的旅客,将旅客带到宾馆,小姐与旅客发生性行为,偷盗旅客财物。而本案的发生正是按照这样的方式实施的:被告人高某在火车站以拉客介绍住宿为名,将被害人高某带到幸福之家旅馆,后介绍被告人赵某与高某发生性关系,期间被告人赵某采取提被子遮挡高某视线、故意放高电视机音量等手段为盗窃创造条件,被告人王某在房间门口望风,掩护被告人高某进入房间盗窃被害人高某人民币5600元。
被告人任某对2010年10月21日晚18时的具体盗窃行为并不知情,没有参与任何一项行为的实施:既没有提出犯意,也没有实施盗窃行为,只是在事后分得了赃款,所以应当以从犯处罚。
2、被告人任某有自首情节
依据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任某在得知杨某、孙某被派出所带走后,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并将杨某等抢劫的银行卡以及壹万元人民币交给办案人员,在派出所等候讯问并全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2010年10月23日文庙派出所得“抓获经过”也表明:2010年10月22日犯罪嫌疑人任某来所说明情况时归案.这表明被告人任某是主动到派出所交代犯罪事实的。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任某在被抓获前到派出所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任某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1、被告人任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任某,1989年3月出生,年龄为22岁,涉世不深,没有社会经验,对是非的辨别能力不足;而其他各被告人除赵某外都比她大了很多,属于她的长辈,对长辈级的盲从使其对他人的犯罪行为没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所以采取了放任而不是制止的行为,导致今天的结果;但是任某没有主动提出犯意、没有实施具体的盗窃行
为与积极的犯罪作为行为相比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法庭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任某自愿认罪,坦白交代罪行,全部退赃。
被告人任某在得知杨某等被派出所带走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侦查,不仅将他人抢劫的10000元现金以及银行卡交到公安机关,而且将其他被告盗窃的全部赃款5600元交到办案机关。
三、量刑建议:
1、对被告人任某的量刑原则应当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2、辩护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任某从轻处罚判处三个月拘役。
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第10条第1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被告人任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第14条的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较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关于对盗窃罪的量刑;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被告人任某只是在事后得到1400元,却退还了全部赃款5600元,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
因此,结合上述情况,辩护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任某从轻处罚判处三个月拘役。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任某没有实施任何盗窃行为,但对于他人的盗窃行为持放任态度;作为刚涉世的成年人,在偶然的情况下,盲目听从他人,放任他人犯罪,其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现本人也非常后悔,当庭表示痛改前非;辩护人认为任某属于初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全部退赃,几个月的看守所生活也使她深深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任某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悔过自新,从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谢谢法庭。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晋红
201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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