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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总偷税200万元补足后依据新法获免刑责
2009-03-23 16:23:15 来源:
老总偷税200万元补足后依据新法获免刑责
北京某公司总经理王某连续3年共偷税二百余万元,原本要面临刑罚的他,却最终依法免予了刑事处罚。
东城检察院昨日公布,依据今年2月28日正式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七),王某因补足了税款和滞纳金,已于日前被检方撤回了审查起诉。按照原有的刑法条例,他将获刑。
据悉,这是北京市首例依据刑法修正案(七)改变案件处理结果,不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案件。
案由
偷税200万被起诉
据东城检方介绍,经查,2005年5月至2007年12月,王某在公司经营期间,采用将利息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偷逃税款二百余万元。
承办人介绍,王某公司三年偷税数额占应纳税99%以上,属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按照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偷税。嫌疑人王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今年3月4日,侦查机关以偷税罪将王某移送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结果
新法施行检方撤案
收到本案后,东城检察院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于今年2月28日公布实施。该修正案规定,偷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而经过税务部门处理,该公司已于去年7月将税款以及罚金全额补缴,共计三百余万元。本案中,该公司接受的处罚及条件,符合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情形。
最终,该院检委会决定退回侦查机关做撤案处理。对该公司和嫌疑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追访
“网开一面”有利稳定经济
记者通过搜索刑法修正案(七)关于偷税罪的修改背景发现,在修改过程中,有关部门提出,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因此建议对初犯以及在事后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者,可不再作为犯罪。
据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该修正案对于偷税罪的修改首先体现的是一种理念上的转变:刑法的目的不仅仅是打击刑事犯罪,而应该考虑其在更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平稳发展中的作用。
该检察官称,此次对偷税罪的修改,还适应了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目前正值全球金融危机,我国经济也面临严峻地挑战,一个企业的领导者的正常更替对于一个企业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
因此,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履行了法定的纳税义务,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且主观恶性较小(初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 链接
刑法有关“偷税罪”的修改内容
原刑法201条:3年至7年徒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修正案(七):补缴税款后不究刑责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新京报 刘洋通讯员朱海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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