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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基建处两负责人受贿被判刑
2009-02-21 11:48:17 来源:
利用负责大学后勤工作的便利,收受企业给予的好处费,近日,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基建处处长李庚耀、副处长周荣海因贪污罪、受贿罪被昌平法院判刑。
2004年5月,被告人李庚耀在担任石油大学(北京)后勤服务总公司总经理期间,伙同他人私自决定将该校校医院上交的药品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66005.57元予以私分,其个人分得人民币23715.08元。后李庚耀向纪委交代上述贪污事实,并同他人将上述款项全部予以退还。
2004年6月至2008年4月,李庚耀在担任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基建处处长期间,利用其主管该校基建工程的职务便利,为施工单位签订、履行合同谋取利益,收受三家建筑公司送予的现金、银行卡、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2000元。
2003年至2008年3月,被告人周荣海先后担任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后勤管理处副主任工程师、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基建处工程科科长、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基建处副处长。该期间,周荣海利用其负责该校基建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的职务便利,为施工单位签订、履行合同谋取利益,并收受多家建筑企业送予的现金、银行卡、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7 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庚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贪污数额在十万以上;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荣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李庚耀具有自首情节;且能够如实交代受贿事实,积极退赃,确有一定悔罪表现,故对其贪污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其受贿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荣海则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且其能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庚耀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周荣海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荣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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