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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贪污腐败案件调研

2009-02-20 16:24:00 来源:


官员贪污腐败案件调研

近年来,党和政府对腐败现象保持高压的态势,重点打击,依法惩办了韩桂芝、胡楚寿等一批高级别的腐败官员。但从一中院审理的经济犯罪案件来看,一些小职位往往拥有较大的权力,一些级别不高的小官员以权谋私,所犯罪行令人触目惊心。人们用小人物能造“大腐败”来形容小官员的经济犯罪问题。据统计,近三年来,一中院仅一审就审理了21件这类“小官员大腐败案”,超过一中院所审理的一审职务犯罪案件的三分之一。

    通过归纳分析,法官认为这类“小官员大腐败案”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贪污腐败,小人物也能捅大窟窿。从一中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情况来看,涉案被告的级别都不高,21件案件涉及的26名被告中,处级干部11人,占到了被告总数的42.3%,处级以下的15人,占到了57.7%。但这些“小官”犯罪的涉案金额却相当惊人,21件案件涉案金额总计高达3亿4510余万元,涉案金额最少的一起案件也有105万,最多的高达9452余万元,其中处级干部涉案金额1.55亿元,小人物的贪污腐败案件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惊人的。

    在这些案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清洁队队长王远利贪污案和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望京西园营业部总经理杨彦明贪污、挪用公款案。王远利在担任燕山清洁队队长期间,利用负责与相关单位签订垃圾委托清运协议、道路清扫委托协议,以及为本单位购买垃圾箱等环卫设备、修车的职务便利,以开具燕山清洁队“大头小尾”发票等手段,贪污公款220万元。 

    杨彦明利用先后担任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虎坊路证券营业部、北京望京西园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违规从营业部账户内提款的手段,侵吞公款6972万余元,同时,他还在本营业部租赁的经营场所到期,需另租经营场地的过程中,将本营业部的资金人民币2480万元予以挪用。一个处级干部,竟能贪污、挪用公款9452余万元,实在是令人震惊。

    二是以权谋私,小权力也会有“大能量”。从一中院审理该类案件的情况来看,在实施犯罪的26人中,虽然有18人是各类单位的负责人,占到了被告总数的69%,但这些单位主要是一些企事业单位,很难说这些负责人手中有多大的政治、人事权力。但这些人手中的小权力,干起以权谋私的事却也能有“大作为”。 一中院审理的此类经济犯罪案件26名被告人中,一般工作人员8人,占到了31%。这些一般工作人员更难说有多大的权力,但他们往往是能够经手大量资金的财会人员等,这也给了他们实施职务犯罪的便利条件。

    2006年12月,一中院宣判的原石景山区人大代表张礼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张礼利用担任石景山区八宝山农工商联合公司(下称八宝山公司)经理职务之便,先后侵吞该公司的拆迁补偿款及工程款330余万元,收取贿赂330余万元。除了侵吞公款以外,张礼还利用职务之便,向其下属单位的负责人公然索取贿赂。 

    今年3月20日,一中院宣判的董凤杰挪用公款一案也是一个典型案件。在房山区市政管理所任出纳的董凤杰在2004年4月至2006年12月期间,出纳员的职务便利,采用欺骗手段,先后44次采用私自填写现金支票,不在单位账目记载的方式支取现金,将本单位公款人民币230.3万元用于赌博。2007年1月30日,董凤杰向单位投案。对于此案,人们有颇多疑问:单位财务一般是由会计和出纳共同负责,相互制约的,董凤杰为何能一个人就取出巨额存款?每年的审计为什么没发现问题?在法庭上,董凤杰供述说,他们单位的财务章和领导人名章都由他保管,财务管理不十分严格,他填写现金支票从银行支取现金用于赌博, 230余万巨款都被董凤杰输光。当被问到单位是否对财务帐目进行审计时,董凤杰回答说,每年都有审计事务所对其单位财务进行审计,但都没发现什么问题。据曾经对董凤杰所在单位进行审计的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的两位注册会计师事后证实:在对房山区房山市政管理所进行审计过程中,并未向银行发函证,而审计过程中的银行函证和银行对账单都是由房山市政管理所出纳董凤杰提供。

    三是手段翻新,隐蔽性造成惩办难。从一中院审理该类案件的情况来看,虚构支出项目骗取公款、支出公款侵吞后用虚假的发票平帐或销毁财务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取贿赂仍然是职务犯罪中最常见的手段,但犯罪分子在使用这些手段时,更具隐蔽性、欺骗性。犯罪分子往往通过一系列让人眼花缭乱的“操作”,将公款“漂白”成私款。

    在张胜贪污案中,犯罪分子就利用担任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将本公司公款近千万元作为长期投资用于其他公司的出资注册及增加注册资本金,后犯罪分子隐瞒被投资公司其它股东未实际出资的事实,采取以借款冲抵投资款等虚假手段,欲将被投资公司价值七千多万元的国有资产予以侵吞。在赵顺义贪污案中,犯罪分子伪造本单位对外出租的房屋需维修,申请减免房租的事实,经房屋承租单位盖章,在本单位财务帐上减少了房租收入,同时将房屋承租单位应支付的房租,通过其他公司换取现金,以此款冲抵本单位帐上其个人的借款平帐。

    同时,一些伪装地更巧妙、隐蔽性更强的新型职务犯罪手法,也应引起我们更多的关注。在朱广彬贪污案中,朱广彬利用其接受某国有公司的委托,负责追索湖北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欠款的职务之便,在通过诉讼程序将货款本息追回的同时,对该国有公司负责人谎称货款利息已在诉讼中被其放弃,以此欺骗手段将该国有公司应得欠款利息人民币共计330万元据为已有。在民事诉讼中,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在某些情况下放弃利息,最大限度地追回本金,是一种常见的诉讼技巧。在朱广彬贪污案中,犯罪分子利用这种诉讼技巧产生的一些漏洞,利用委托他的国有公司在这其中的信息不对称来贪污公款,这使得其犯罪行为更具隐蔽性。

    小人物能制造大腐败,小权利能造成大漏洞,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官们在对案件涉及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发现,在对小职位小人物监管上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监管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对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人员的监管重视不够,制度不健全。从一中院审理“小官员大腐败案”的情况来看,上述的这类国家工作人员是经济犯罪的多发群体,而现有的监管机制往往是注重大的方面,而对一些小职位、小人物的监管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制度。

    二是权力制约有死角。从一中院审理的经济犯罪案件情况来看,犯罪分子作案时间都在两年以上,最长的更是长达5年,这充分说明,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存在许多盲区,很多审计检查往往流于形式,对一些单位存的问题长时间发现不了。一些关键岗位长时间不进行人员调换,为经济犯罪提供了可能。据统计,在近几年一中院审理的经济犯罪案件的26名被告中,年龄在40岁以上的占到了22人,这些人有的在一个岗位干了几十年,从没进行轮换,长期占据关键岗位的这部分“老人”在没有有效的监督、制约情况下,就很容易滋生腐败。 

    三是用人失察“灯下黑”。对一些高级领导职务在任用时考察了解相对严格,而对一些职务级别不高的岗位,在人员任免时就不太重视对人员的全面考察了解。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单位人事任免权过于集中,任人唯亲及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没有完全杜绝,领导们往往凭印象或平时的关系把一些问题人员放在了重要岗位上。而很多犯罪分子在工作中有很强的两面性,善于掩盖自己的真实面目,有的人还是单位的先进工作者,在领导眼中是勤劳肯干的“老实人”,而实际上却在老实能干的外衣掩饰下干非法勾当。

    四是小人物也有“大背景”。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会发现这样的情况,一些被告人的问题并不是没有被发现,群众的反映举报很多,但却得到不到及时的查处,究其原因是一些小人物与上级领导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背后有很多保护伞,出了问题会有各方面的人出面说情,甚至干扰调查,对案件侦察设置障碍。在所谓的背景的庇护下,一些小人物便可以有恃无恐地干违法犯罪的事,周围群众即使发现了问题也是敢怒不敢言。

    关于预防小人物经济犯罪问题,结合案件的审理,一中院提出了几条建议:

    一是要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形成对权力的有效制约。

从对重要岗位人员的选拔任用到平时的审计和考察都要形成长效机制,同时应当保证审计考察工作的经常性和严肃性,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特别是一些人同较少但又掌握大量资金划拨审批等权力的部门,不要因人手少就不落实相关人员配备制度,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另外,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防止权力被滥用现象。

    二是要进一步落实岗位轮换制度,形成对腐败的有效预防。

在防止用人失察,杜绝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的同时,应当建立重要岗位轮换、交流制度,对在主管预算、会计、出纳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轮换,对一些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也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交流。

    三是要进一步加大腐败案件查处力度,保持对腐败问题的高压威慑。    近年来,党和政府不断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全社会形成了对贪污腐败的高压态势,但一些人还存在不同程度的侥幸心理,个别腐败分子凭借保护伞,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法律的惩罚,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正如一些经济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在法庭上所说的,对于什么是违法犯罪他们都心知肚明,但对金钱的贪欲让他们铤而走险,但是在他们中饱私囊是同时,也惶惶不可终日,听到警笛声就害怕,有的人则不堪心理重压主动投案自首。为此,当前这种对腐败问题的高压态势必须保持下去,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合作,让不法分子受到应有惩罚,让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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