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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判决没有对辩护意见的陈述
2008-12-08 10:02:17 来源:徐晋红
一审法院根本没有公平地对待上诉人。
一审判决书整个内容的组成是将起诉书的全部与公诉机关提供的全部证据一字不少的全部照抄,而且对全部指控和全部控方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而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提供的质证意见与证据及辩护意见一笔带过,没有罗列,没有任何评判,全部不于采信,而且不说明理由;控方与辩方对本案的关键问题的辩论观点只字不提。在长达12页的判决书中,能一字不拉的抄起诉书与控方全部证据内容,却对上诉人及上诉人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与辩护意见一笔带过,共62个字总结;整个12页的判决书有10页是对起诉书与控方证据的照抄,字数达到6720多字;相反对上诉人的辩解只有27个字的说明,对上诉人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11页的辩护意见以及7页的对控方证据的质证意见只有一句话的概括:“被害人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刘杰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共35个。对起诉书与控方证据的全部照抄是对上诉人及上诉人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与辩护意见的108倍,这有公正可言吗?
一审法院实质上完全剥夺了上诉人在一审的辩解权利。
本案开庭审理时间长达一天,上诉人及上诉人的辩护人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庭后提交了书面质证意见与辩护词)、对被害人进行了询问、向法庭提供了上诉人的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辩论。在这个过程中,控方证据及被害人所述有的漏洞百出、相互之间有矛盾、与事实根本不符;被害人的所说与事实出入很大,控方提供的证据除被害人所说全部是间接证据,而被害人陈述不仅是孤证,且其是涉案当事人,不能以被害人所说就认定是上诉人点的火。对于所有这些问题,上诉人的辩护人在一审辩护词及书面质证意见充分予以阐述,但一审法院居然无视上诉人的申辩权,没有任何理由的不予认可,事实上完全剥夺了上诉人在一审的辩护权。
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完全不顾已经证实的基本事实,误导看判决书的所有人。
将整个12页的判决书有10页是对起诉书与控方证据的照抄,字数达到6720多字,相反只有62字是对上诉人及上诉人辩护人观点的简略摘要,这种对控辩双方完全不平等的对待,从形式上会误导看判决书的所有人。
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一审判决不予以罗列,更谈不到评判、引用;对伪造、虚假、相互矛盾的控方提供证据不加分析,不顾上诉人的反对意见,全部罗列、全部引用、全部不说明理由采信。
一审法院在审理形式上到下判决书完全是走过场。
一审法院在实质判决中,认定上诉人与他人非法同居,难道被害人没有一点过错吗?上诉人与被害人同为成年人,而被害人比上诉人还大两岁,受到的教育也高于上诉人,也知道上诉人有家属和孩子,被害人的行为也有过错。
一审法院全部照抄起诉书,对控方证据的全部罗列及全部采信,而对辩方意见不罗列、不评判、不说明不采纳理由,在审判形式上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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