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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是如何造成的?

2008-12-05 15:23:42 来源:徐晋红


冤案是如何造成的?

  佘祥林,背负杀妻之罪,入狱11年,结果,就在他即将刑满释放的时候,他的妻子突然活着出现了!于是,又一桩冤案大白于天下,这是2005年的新闻,也是当时轰动中国的新闻。时间的过去,但并没有让执法人员有所醒悟,很多冤案仍然在不停的制造,其实制造者也明明知道,但他们为了自己的面子。声誉、职位等总总原因,以牺牲百姓的自由为代价。

    在我们经历的刑事案件中,发现一个冤案是如何制造出来的:

1、个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都有办案任务,以完成任务为依据,而不是以法律与事实为依据。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的职能是惩罚犯罪,保护无辜,但下达的任务,往往是把问题不大,不构成犯罪的人关进去;真正的犯罪,尤其是贪污、受贿罪并没惩罚多少。

2、在侦察阶段,无论是属于公安部门管辖还是属于检察院自侦的案件,很多办案人员业务水平很差,办案能力低,导致很多案件在案件定性不准,没有全部查清案件情况,就草率限制人身自由。

     例如,某检察院认为魏某(女、28岁、出纳)贪污。

     案情:该魏某原为国有企业职工,但其在本单位他人承包的企业任出纳。事实上魏某实际工作的单位是个体性质,魏某原人事所在单位根本没有丢失现金。从工作单位的性质到原国有企业没有短缺资金都可以判断出魏某不可能构成贪污,但检察院以贪污罪名逮捕了魏某,并且限制人身自由多日,虽然律师及其家属多方申诉,没有结果。

3、案件办理错误后,没有任何办案人员愿意认错及承担责任,为了回避承担责任,办案人员会补充其他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对。

   很多案件,公安部门、检察院承办人员办错案件后,并不是想着纠正错误,为了掩盖自己的错误,会寻求其他证据,有时候是伪证,把当事人置于死地。

4、案件办错后,当事人往往已经被羁押多日,如果承认错误,就会有国家赔偿,或承办人员受处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回避国家赔偿,不承认自己的错误,也要把这件案子办成铁案,或寻求其他罪名给当事人。

5、公安部门、检察院办理错案后,法院呢?为了给足同行面子,也就糊涂判案。当事人想讨个说法,难上难!

  本来,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惩罚犯罪,保护无辜,即要寻找对其有利的证据,也要寻找对其不利的证据,但事实上是很难作到的,在刑事案件中,多数是寻找、认可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根本不考虑。

  中国法律以及执法人员的观念的一个最大上误区:宁可错关一千,不会放过一个!

  与西方国家刑事案件要求排除任何合理怀疑的理念相差太远!

  中国法治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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