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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抢劫杀人案死刑复核辩护词(一)

2016-05-30 17:20:00 来源:


段某抢劫杀人案死刑复核辩护词(一)

段某抢劫杀人案

死刑复核辩护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段某死刑复核案合议庭: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段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徐晋红律师担任其被控抢劫杀人案死刑复核的律师,此前已经向贵院提出约见申请、阅卷申请。

 现经过本律师阅卷,会见被告人段某,了解了本案的基本事实。我们认为:

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违法,对涉案证据没有进行庭审质证。

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不清,认定段某抢劫杀人没有客观证据,主观证据之间,主观证据与客观证据存在矛盾,定性段某抢劫杀人的基本证据不具备,现有证据无法得出段某抢劫杀人的结论。

原审法院有罪推定办案倾向明显,采信证据不够客观公允,明显偏颇。尤其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懈怠渎职主观认定段某有罪,对涉案证据不进行庭审质证,已直接影响公正审判和审判质量。根据疑证利益应当归属被告、疑罪从无的原则,段某对涉案受害人死亡一事不应负刑事责任。

三、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段某属于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处死刑的犯罪。

四、段某有明显自首情节,到案后全部交代警方没有查证的事实,没有隐瞒,并完全配合侦查,如实讲清事实真相,认罪悔罪。

五、段某家属愿意依法全面赔偿被害人损失。

因此,鉴于本案程序违法,定性错误,证据不足,量刑明显不当。请求贵院依法不核准段某死刑判决,将本案直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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