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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件法律意见书
2015-01-10 11:59:03 来源:
法律意见书
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依法接受故意杀人一案嫌疑人惠满的委托,指派徐晋红律师为其涉嫌故意杀人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本律师通过认真阅卷,会见当事人,认为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的刑诉字(2014)第000255号起诉意见书认定惠满涉嫌故意杀人罪没有事实事实与法律依据,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请贵院予以考虑:
起诉意见书表明:2014年9月15日中午,惠满接到被害人杨德的索要车赔偿费电话后,随后告诉惠开杨德要来,两人商议若杨德找麻烦,就由惠开将其弄死;以及2014年9月15日下午,在杨德持枪击中地面后致惠满腿部受伤,惠满便呼喊惠开名字示意其开打等。
辩护人认为,该起诉意见书的认定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 惠满没有与惠开商议若杨德找麻烦,就由惠开将其弄死。
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认定惠满与惠开商议若杨德找麻烦,就由惠开将其弄死,主要是采纳了惠开的部分供述,而这些供述不仅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且惠开为精神分裂患者,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印证下,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1.辩护人认为惠开的第二次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因此,2014年9月15日21时50分至2014年9月15日22时20分第二次对惠开的讯问属于疲劳审讯,当天惠开经过激烈的打斗,同一天的下午又经过三个小时的连续讯问,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又没有正常服药,侦查机关的疲劳审讯应当予以排除。
2.对惠开的第三次讯问笔录明显表明,惠满没有与其商议弄死杨德的情节。
2014年9月16日第三次对惠开的讯问笔录,惠开明确表示:我个人的观点就是不管哪个男的来惠满家还是去电焊铺,只要他再来找惠满的麻烦我就杀了他,惠满当时是什么态度我不记得了。这同时表明惠满并不知道惠开身上带有劈斧。
因此,惠开本人自己就有砍杨德的想法,而非惠满的主意。
二、起诉意见书认定2014年9月15日下午,在杨德持枪击中地面后致惠满腿部受伤,惠满便呼喊惠开名字示意其开打等没有证据。
1. 2014年9月15日23时32分至2014年9月16日00时15分对惠满的第二次讯问属于疲劳审讯,惠满在被杨德用枪打伤后住到医院,已经经过侦查机关的第一次长达2个小时的讯问;在被打伤,受到惊吓,心理又是恐惧,紧张等不良情绪下,公安机关的半夜讯问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 2014年9月15日下午,杨德伙同其他两人来到惠满的电焊铺,在双方发生争执后,杨德向惠满开枪,在这种危急性命的情况下,且惠满腿部已经受伤,其自卫行为不违法;惠满没有呼喊惠开名字示意其开打。
本案中,惠开共有五次供述,对自己砍杨德的描述。
第一次供述讲:…该人取出一把火枪朝惠满方向喷,枪响后我便从门市北侧的巷子里冲出来拿手里的劈斧朝这个人身上砍…。
第二次供述,该人返回从车后备箱取出一把火枪装上子弹朝惠满方向喷了两枪,见状我便冲出来拿出腰带出藏着的劈斧朝这个人身上砍…
第三次供述:劈斧是我自己家用来砍柴的,是我2014年9月15日上午我带在自己身上的,…惠满不知道。
第四次供述,我当时躲在门市北面的一个小巷子,…只要杨德他们和老四惠满打起来,我就准备过去帮忙。…我看见杨德向老四惠满两腿中间开了一枪,我听见枪响之后,就拿着随身准备的劈斧从巷子冲了出来,向杨德肩膀处砍了一刀…。
第五次供述,…他(杨德)端枪朝惠满开枪的同时,我也用斧子砍向他。
因此,惠开用劈斧砍杨德并非惠满的示意,而是在看到亲人受到生命威胁的本能行为。
三、惠满没有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
本案的嫌疑人与受害人杨德原本没有直接的纠纷,2014年9月13日,杨德的车被惠满用砖砸坏也是有原因的。杨德事后多次找惠满,双方并没有直接的接触,惠满没有必要因此就有杀死杨德的想法。
且惠满只有32岁,有和谐的家庭:有可爱的妻子,有三个年幼的孩子,大女儿7岁,二女儿4岁,最小的儿子才3岁,作为一个正常人,不会不记后果就想着杀死他人。
四、本案受害人有重大过错,杀死杨德是惠开的行为。
本案受害人杨德是引起案件发生的主要责任人。杨德作为公安机关的公安干警,且不论其与李四桃的不当关系,导致其汽车被砸也是事出有因。其即使索要车辆维修费不是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而是非法持枪要挟。
更为恶劣的是,2014年9月15日,杨德伙同其他两人携带猎枪扰民,在杨德拿枪打中惠满的情况下,惠满的自卫行为只有用撬板砸杨德的行为,再没有其他过激动作,完全属于合法的正当防卫;且惠满在腿部受伤后就去了医院。
杨德最终的死亡是惠开用镰刀砍死的,与惠满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本案的发生,受害人杨德有重大过错,惠满的家人在2014年9月14日已经报警,但是公安没有及时出警协调;导致杨德作为人民警察目中无人,在光天化日之下,伙同其他两人,并且非法携带猎枪、火枪弹,在与惠满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对惠满开枪,面对生命的威胁,惠满的反击是正当防卫行为,惠开砍死杨德的行为与惠满没有关系。
请贵院明查。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晋红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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