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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代理意见
2012-07-10 20:55:41 来源: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姚某故意伤害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阎某的委托,指派徐晋红律师担任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故意伤害阎某后果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二、被告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211877.54 元
2011年10月7日19时许,在太原市迎泽区郝庄水峪小区金虎便利门口,被告人姚某持剔骨刀将原告阎某捅伤,造成原告上臂开放性外伤累及肌腱,前臂开放性外伤累及肌腱,大腿开放性外伤累及肌腱,血管损伤,神经损伤。
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四医院以及山西省109医院住院治疗;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没有看望一次,也没有支付任何医疗费用。由于医疗费用开销很大,原告只好出院在家疗养;原告住院及在家治疗期间,由于刀伤遍布全身,生活完全无法自理,出院后还需要康复理疗,不仅花费大量的医疗费用,还需要他人护理,并且不能正常上班。由于被告人的姚某的故意伤害行为,使原告受伤住院治疗花去巨额的医疗等各项费用,同时使原告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1877.54元。具体项目如下:
(一)医疗费: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四医院以及山西省109医院住院治疗;
代理人认为,医疗费用53461.54元应当由被告全部支付。
(二)护理费:原告伤情严重,上臂开放性外伤累及肌腱,前臂开放性外伤累及肌腱,大腿开放性外伤累及肌腱,血管损伤,神经损伤,生活完全无法自理,需要两个人进行陪护。被告人应当支付护理费9062元。
(三)伙食补助费与营养费:原告因伤势过重,在医院治疗期间以及病情恢复期间,需要伙食补助费与营养费各计4500元,合计为9000元。
(四)误工费:原告受伤住院以及康复期间,无法正常工作,被告人应当赔偿原告误工费74999元。
(五)交通费:原告住院期间以及出院治疗、康复,支出大量交通费,被告应当承担这部分交通费4085元。
(六)鉴定费:原告因为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花费1270元鉴定费应当由被告支付。
(七)康复费:由于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原告上臂开放性外伤累及肌腱,前臂开放性外伤累及肌腱,大腿开放性外伤累及肌腱,血管损伤,神经损伤,所有这些机能的回复必须进行康复理疗,依据医生的建议需要后续康复费用30000元。
(八)精神损失费30000元:原告无辜被被告伤害,身体需要治疗回复,精神备受折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问题的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受理,但代理人认为,首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制定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而《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适用上应优先适用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对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新法,应优先于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优先适用。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姚某无视国家法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原告导致其轻伤,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由于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211877.54 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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