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原刑事辩护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二)
2009-04-19 11:03:37 来源:
案 件
夏某与沈某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双方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沈某将其婚前购买的一处房屋归夏某所有(该房屋已抵押)。双方离婚后,夏某即搬出该房。后沈某拒绝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给夏某,夏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沈某履行离婚协议,将该房屋过户给夏某。沈某认为,该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该房屋已设定抵押担保,要求追加抵押权人为本案第三人,同时决定撤销对原告该房屋的赠与。
判 决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夏某的诉讼请求。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认定以下三个问题,即:设定抵押的房产能否成为赠与物?该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如有效,该赠与能否撤销?
首先,抵押权为一种支配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权利,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保全没有直接的影响,也不影响抵押权人的权利或利益。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亦明确规定,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因此,本案争议的房屋作为抵押物被赠与夏某后,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受赠人也可以用积极的方式代替赠与人(也即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消除受赠房屋过户的障碍,使抵押权消灭。可见抵押权行使的问题与本案无关,故抵押权人并非本案必要的诉讼当事人,沈某关于追加抵押权人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本案争议的房屋虽系沈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在离婚过程中该房屋已由沈某协议处分给夏某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沈某自愿将其房屋一套分归夏某所有,即为对夏某的赠与,该赠与合同是沈某真实意思的表示,故是合法有效的。
- 大家都在看

2016年9月22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甘刑二终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上诉人张立娟无罪的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