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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离婚案件的新特点与对策

2008-11-28 14:57:39 来源:徐晋红


当前离婚案件的新特点与对策

 

   我们对山西2007年全部离婚案件包括部分2008年的离婚案件进行调研,对目前的离婚案件的特点以及法院审理的情况进行归纳如下:

一、当前我省婚姻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离婚案件稳中有降,单纯只是到离婚,而不涉及子女与财产的案件,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数量有所下降。

2、离婚的原因多为性格不和。

3、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多为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

二、当前离婚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

1、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增多,法院处理难度大。

法院通常的处理对策:如严格审查证据,对夫妻双方进行详细询问,通知债权人亲自出庭做证;债务另行处理,如果一方对债务不认可,法院一时也难以查明真相,可在离婚案件中不处理债务问题,告之债权人另案解决。

2、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难。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处理问题:原则只能是相对公平,由于房屋产权证的的取得时间与房屋的实际交付时间往往不同步,不能以房屋产权证取得的时间作为财产性质的划分标准,对于一方支付绝大部分房款,另一方参加还贷的,应当考虑房屋增值等因素,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3、有关婚姻契约纠纷增多,法院认定难。

对于婚姻契约类的纠纷,关键是审查有关协议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就应当受到法律层面的保护。

一些离异家庭中就读大学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会按照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不能独立 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四、    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一方有“重大理由”

 

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难以执行;

无过错方要证明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情况相当困难;故无过错方在离婚案件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设立离婚补偿制度,即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财产,以弥补对方因离婚遭受的损失。

法院对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一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会驳回原告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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