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原刑事辩护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专业技术培训的界定
2009-04-03 10:40:37 来源:
【案例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服务期只能约定违约金,且违约金的数额仅限于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服务期的范围也仅限于用人单位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对于用人单位派遣劳动者出国,是属于工作还是专业技术培训,分歧较大。本案的审理对于准确界定专业技术培训和正确审理此类服务期培训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003年2月20日,严某某看到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在新民晚报刊登的招聘广告遂去应聘,双方于2003年7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自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并约定严某某从事见习管理工作,每月税前基本工资为人民币12,000元。同年11月6日,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向严某某签发 “海外培训概要——谅解书”,派遣其至新加坡进行海外培训,为期24个月。2005年11月13日,严某某离开新加坡,回到花旗银行上海分行,担任花旗中国个人银行业务集团的产品和资金部门的产品经理;工资调整至每月人民币17,000元,但是严某某必须为花旗银行上海分行服务3年。
2006年10月17日,严某某申请辞职,实际工作至11月16日。花旗银行上海分行于2007年1月15日申请仲裁,要求严某某返还培训费人民币162,720元。同年4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令严某某返还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培训费人民币6,686元。花旗银行上海分行不服该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严某某返还培训费人民币150,990元(生活补贴12,110美元、住房津贴16,106美元、安家费581美元,按2007年7月17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为217,852元,飞机票人民币4,469元、行李超重费人民币4,164.71元,合计人民币226,485.71元/36个月×24个月),仲裁费由严某某承担。
【 裁判结论 】
一审判决:一、严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培训费人民币 147,819.79元;二、严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仲裁费人民币250元。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大家都在看

2016年9月22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甘刑二终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上诉人张立娟无罪的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