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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途中死亡 雇主不予赔偿
2009-02-20 16:36:43 来源:
原告李某、小侯诉称,李某之夫、小侯之父侯某长期受雇于被告周某,为村民搭建房屋。2008年4月的一天,侯某与被告周某的其他三位雇员一起某农户家建房,晚上7点左右,四人一起下班回家。侯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其他人骑自行车。一行人骑至某村外时,迎面过来一辆车,侯某因躲闪来车,连人带车翻到路边。侯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侯某是因为从事雇佣活动才受到损害的,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共计28万余元。
被告周辩称,侯某与自己没有雇佣关系,出事那天是给别人家建房,施工队不是被告的, 有活大家一起干,等工程完了结算时再算具体分多少钱,赔钱的时候也是大家一起负责。原告主张侯某是因为交通事故死亡,但是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周某虽与侯某存在雇佣关系,但是侯某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致死,其表现形式亦不是履行职务,亦与履行职务不存在内在联系,其所受到的伤害与工作无关,因此不能认定侯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因此,被告周某作为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上述原因,原告李某、小侯要求被告周某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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