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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亦有规范 劳动者应善维权

2008-12-05 10:56:37 来源: 刘文基


试用期亦有规范 劳动者应善维权

            试用期亦有规范 劳动者应善维权

         “试用”不能没完没了,劳动者当依法维权。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往往会设定一定的试用期。这本无可厚非,但有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上做文章,试图以试用期来白白用人,逃避相应的劳动法律义务,如果设定超长的试用期,或试用期一到就说你不合格,让你卷铺盖走人,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给极低的工资。对此,劳动者应当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违法延长试用期      仲裁判决补工资

      林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其中二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25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3000元。二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提出林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继续考察,要延长试用期二个月。林某虽然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妥,但是为了保住这份工作,勉强表示答应。没想到,在延长试用期二个月后,公司即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炒了林某的鱿鱼。林某忍无可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补发前二个月的工资差额,并支付解除合同的补偿费。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该公司补发林某二个月的工资差额,并依法支付解除合同的补偿费。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令该公司补发林某二个月的工资差额1000元,并支付林某解除合同补偿费2875元。

      法官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公司与林某约定二个月的试用期是合法有效的。这也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劳动合同的最长试用期。公司在法定的二个月的最长试用期满后,继续延长试用期,显属违法,在延长试用期后,又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更是投机取巧。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处理,让该公司补发林某二个月的工资差额,并依法支付了解除合同的补偿费。

       合同只签试用期        劳动监察纠违法

      某公司招聘工作人员,陈某满怀信心前去应聘。经过面试、笔试、口试,过五关斩六将后,陈某最后胜出,终于可以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了。没想到,公司拟定的劳动合同中却只有试用期,没有正式转正期限。公司解释说,先和应聘人员签订履行试用期合同,在试用期满经考察合格后,再签订正式合同。陈某担心上当受骗,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劳动监察部门经过调查处理,责令该公司和陈某等聘用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陈某和所有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法官提示: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只约定试用期,不签订正式合同,想借助试用期来白白用人,是行不通的。该公司以先试用期满考察合格后再签订正式合同为由,和劳动者签订只有试用期的合同,自然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劳动监察部门责令该公司和聘用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是于法有据的。

       试用工资有下线         低于标准应调整

    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该公司按照每月450元给宋某发放工资。两个月后,宋某得知当地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为540元,即向公司提出请求,要求调整自己的工资。公司认为试用期想给多少工资,就给多少工资,对于宋某的请求不屑一顾。宋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其调整工资,并补发前两个月的工资差额。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处理,公司将宋某的工资调整为每月580元,并补发了宋某前两个月的工资差额。

      法官提示: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许多用人单位都认为,试用期想给多少工资,就给多少工资,这是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相符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调解,由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宋某调整工资,并补发以前的工资差额,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令人遗憾的是,许多劳动者并不知道,试用期还有最低工资标准,受了用人单位的忽悠而不自知。劳动者应当了解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并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试用解约有规矩      违法炒人不允许

        甲乙二人是计算机专业的大学毕业生,经过应聘,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并且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虽然有3个月的试用期,但是3个月后,就是2年期限的正式合同,甲乙二人自以为只要胜任工作,就可以高枕无忧,安安心心地在该公司工作。没承想,3个月的试用期还未满,安心工作的甲突然接到该公司的辞退通知书,说是公司只需要1名计算机专业的工作人员。甲对此不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仲裁,裁定该公司继续履行与甲签订的劳动合同。

       法官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公司没有法定理由,在试用期内将甲辞退,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该公司继续履行与甲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完全正确的。用人单位往往认为,试用期不像正式合同期间,在试用期内,想用你就用,不想用你,就随便可以走人。其实,此言差矣,在试用期虽然解除合同相对比较容易,但也必须有法定理由,而不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要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既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也避免侵害到对方利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甘肃省民勤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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