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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误工费如何确定
2008-12-01 09:02:22 来源:徐晋红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误工费如何确定
一、受害人本人的误工费
1、根据实际工资确定。
案件情况:原告乔佳旗受雇于山西三皇钢结构有限公司为富士康园区厂房从事钢结构施工,被送石灰的到石灰时烧伤;原告乔佳旗的工资有证人证明每天70元,所以太原市小店区2008小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原告的误工费按每天70元计算半年的共12600元。
2、受害人为农民时,误工费用的计算标准。
案例:原告董某为农业人口,主张误工标准应当按照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但被告辩称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本院不予以支持;该法院认为以原告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应当参照农、林、牧、渔业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晋统办函(2006)8号文件统计数据,2005年农、林、牧、渔业的平均工资为10407元。山西芮城县人民法院2007芮民二处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董某住院至定残日为90天,对误工费应支持2578.04元。
但大部分法院对原告身份是农民的,按照农民纯收入计算;相对比之下,山西芮城县人民法院不以身份定赔偿,体现人人均等的公平理念。
3、受害人未能提供工资单的,按照城镇平均工资计算。
太原市小店区2007小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的误工费由于未能提供工资单,按照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于请假16天计算。
二、受害人死亡后,亲属办理丧葬的误工费
案情:被害人康运先,1986年生,在2008年1月4日乘坐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2008原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赔偿被害人康运先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按照父母亲各一个月工资计算)为5100元。
被害人谭增福,1964年生,山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司机,2008年1月4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2008原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赔偿被害人谭增福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比照康运先计算)为5100元。
三、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
1、山西孝义市人民法院2008孝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截止到鉴定前一日。
2、误工时间为住院时间:
太原杏花岭区法院2008杏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主张住院期间共计45天误工费1183元,本院予以支持。
3、误工期间的计算时间:从住院日期到定残日期止或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定残之前一日。
四、法院确定误工费与误工时间需要的证据:
五、法院不认定误工费用的情况:
1)、按照实际收入减少计算,不能提供收入减少依据的,法院不予认可。
2)、非本案原因,只有单位证明工资收入的,及请假时间的,法院不认可。
案例,刑某某,2004年2月18日出生,2006年入托某幼儿院,乘坐接送车途中,因车辆避让紧急刹车导致脸部化伤,家长称受伤后患情绪障碍; 原告家长索赔6个月工资,法院不支持.
2)、退休人员,有正常工资收入,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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