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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或消灭犯罪记录成普遍做法
2012-07-06 19:06:41 来源:
- 2012年07月06日11:52 来源:西部商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5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
掌握运用犯罪人员信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问:我国为何要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
答:建立这项制度,对犯罪人员信息进行合理登记和有效管理,既有助于国家充分掌握与运用犯罪人员信息,适时制定和调整公共政策,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和加强社会管理,也有助于维护有犯罪记录的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对犯罪人员犯罪记录进行了积极探索。认真总结并推广其中的有益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犯罪人员信息的登记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完善犯罪记录制度,对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推进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问: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健全、完善的犯罪记录制度主要包括犯罪信息登记和管理制度、犯罪信息查询或通报制度以及犯罪记录封存或消灭制度等内容。现阶段,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健全有关犯罪人员犯罪信息的登记、管理、通报或查询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犯罪信息登记制度。二是建立、健全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被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通知书》寄送被解除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在犯罪人员信息库建立起来后,有关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人员信息,信息登记机关应当及时通报。三是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
防止未成年人“一失足成千古恨”
问:为什么要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答: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会对被记录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产生很多有形的或无形的不利影响,并且容易形成“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进而阻碍被记录人的改过自新,甚至会使这些人因回归社会无望而走向社会的对立面。因此,封存或消灭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已经成为一些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意见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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