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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2011-11-10 14:54:48 来源: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不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是因为:

    一、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主管,经手管理或者管理本单位财物的,有一定身份的人才构成;

    二、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必须是不具备“从事公务”的人员。

    只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犯罪才构成职务侵占罪。如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公司、企业、其他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占为己有,而这种侵占行为是故意的。 刑法第271条规定: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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