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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明方法
2011-05-09 14:38:50 来源:
(一)个人挪用公款主观故意的证明
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为目的。在具体办案中,需要证明行为人具有对挪用公款的行为性质、对象及后果等的认识,并决意实施挪用公款行为。一要证明行为人明知挪用公款行为是一种暂时使用后予以归还,而不是永久占用的行为;二要证明行为人明知挪用的对象属于公款或单位资金;三要证明行为人明知其挪用行为会给公款的使用带来不便,会侵犯公款的使用及收益权。要有证据证明在上述认识因素的支配下行为人形成了实施挪用公款行为的决意。
(二)挪用公款共犯的主观故意的证明
根据199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据此,如果认定行为人构成挪用公款共犯,必须有证据证明使用人与挪用人在主观上有“共谋”,在客观上实施了“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行为。在证明案件事实时,需要注意:一是如果证据表明使用人如果对资金来源于挪用人擅自挪用的情况缺乏认识,尽管使用人与挪用人对资金的借贷、用途有过商议,由于双方缺乏“共谋”,也不能将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的共犯论处;二是使用人虽被挪用人告知其所得资金是利用职权擅自挪用出来的,但只要使用人在挪用人未产生挪用公款决意时没有指使,没有参与策划,由于缺乏主观要件,仍不能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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