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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调研报告建议允许农村房屋产权流转
2008-12-09 11:39:13 来源:
北京法院调研报告建议允许农村房屋产权流转
“只要规范了流转的条件、认证、有关程序等,应该允许农村房屋进行流传。”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院长鲁桂华认为,国家一再强调要加大投入,实现城乡的统筹发展,这也不失为增加投入的途径。对农民来说,是将“死物”换成了现钱,提高了农民的融资能力,农民的资产因此流动起来;对买受人来说,满足了他们的需要。
农村房屋牵涉到农村宅基地,这历来是一道“红线”。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其买卖行为被国家所禁止。但实践中,超范围的农村房屋买卖普遍存在。
从调研情况来看,农村房屋买卖行为早在十几年前就陆续发生。但大量合同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则从2005年开始。从进入诉讼的纠纷来看,75%发生在村民与城镇居民之间。
结合审判实践与调查摸清的事实,怀柔法院在审理时,进行了有益地尝试。
针对买卖双方都为本区农民的,并且双方买卖行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的;或者买受人已将户口迁入该村的;或者虽不经认可,也没有将户口迁入,但却连续长期生活于此的,都认定为合同有效。
对于买受人为城镇居民的,如果在购买房屋后进行了依法登记和产权变更手续;并且买卖行为发生时间较长,购买方已经在此长时间居住,房屋也已经翻盖或重建的,而出卖方已经转为城镇居民,法院也作出合同有效认定。
调研情况表明,司法实践中“宜维护买受方利益不宜简单认定买卖无效”。鲁桂华指出,即使纠纷的确存在硬伤,必须要判处合同无效的案件,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当事人权益出发,也应充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如在房屋标的面临拆迁的情况下,法院会将区位补偿价款的60%至70%判给买受人。因为出卖人出尔反尔的目的,就是要获得拆迁补偿款等高额回报。按照国家的政策,对农户的补偿除地上物补偿外,还将按照占用宅基地的面积大小支付区位补偿款,而区位补偿款的价格往往比较高,有些房主仅此一项就可以获得二三十万元。
建议特殊立法掀起农房流转盖头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出卖后,不得再申请。为了避免村民出卖房屋后变得居无定所,国家曾再三重申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禁止农村宅基地的买卖,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购置房产。但是农村房屋买卖并未因此而销声匿迹,反而出现了“以租代卖”、“以借代卖”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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