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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面积少,法院判双赔
2009-01-13 10:40:27 来源:
购房面积少,法院判双赔
原告:孟某某
被告:太原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处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
诉讼请求:请求返还原告购房款337094.4元。
案情:2004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集资购房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太原市东岗路251号住宅楼3单元2层2号房,建筑面积14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1800元,共计25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两次将购房款及相关费用交清,原告取得该房屋。2007年太原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给原告办理了房产证,核准登记的建筑面积为127.6平方米。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约定的建筑面积为140平方米,而实际建筑面积为127.6平方米,误差为12.40平方米。面积误差为3%以内的,价款为7560元,由被告繁返还;超过3%以外的部分,价款为14767.2元,被告应当双倍返还为29534.4元。以上两项共计37094.4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37094.4元,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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