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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的证明方法
2011-05-09 14:35:33 来源: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只能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证明:
(一)证明行为人属于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需要证明行为人系在中央及地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军队系统中从事公务。对此类人员,主要运用有关国家机关性质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职务的证据(如关于任职时间、职务、职责的任职证明以及干部履历表等)及个人身份证据(如身份证、户口簿、户口底卡及复印件等)进行证明。应当注意的是,以下三类人员也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国有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人员;(3)受国家机关委托在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人员。
(二)证明行为人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财产全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及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全部属于国家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非公司化经济组织。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机关领导、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包括国有医院、科研机构、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由国家组织成立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群众性组织,如乡级以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对此类人员,主要运用上述证明国有单位性质的证据(如国有单位营业执照、国有资产登记表等)、犯罪嫌疑人职务的证据及个人身份证据进行证明。
(三)证明行为人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证明行为人属于委派人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委派的主体为刑法规定的上述国有单位,这要通过单位性质的有关证据予以证明。(2)委派是指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上级国有单位委派,代表其行使管理职权,都可以认定为委派人员。这要通过单位出具的行为人受委派代表其从事管理活动的有关书证、证人证言,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明单位派出行为人并授权其从事公务活动。(3)委派人员完成委派任务的单位属于非国有单位,其工作性质属于从事公务。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性质应由营业执照等书证予以证实,委派人员从事公务也应有委派单位出具的有关行为人任职证明、职权的性质及范围等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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