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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011-03-28 10:20:12 来源: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称之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属于淫秽色情罪的一种。

 

为本词条添加视频和组图相关影像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 定义特征

(一)

 

民警查处淫秽物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义: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的善良风俗。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淫秽物品。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为选择性罪名。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即可成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同时实施上述多数行为,如在制作后进行传播的,也只认定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同时具有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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