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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数额

2010-08-06 11:22:19 来源:


盗窃罪的数额

法律依据一: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法律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0 法释〔1998j4号〕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六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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