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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量刑
2010-07-15 08:22:13 来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贪污罪的量刑坐出明确规定,下面我们将详细解说贪污罪量刑:
贪污罪量刑规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贪污罪量刑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等等。
1、 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理解
在贪污罪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笔者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情节严重” 通常指犯罪的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很坏,以及一贯或多次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犯罪集团或结伙犯罪的首要分子,犯罪数额巨大等等。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需要注意的是,贪污罪处罚的前三款规定表明,“情节因素”不能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只能在与“数额”同时考量的前提下,才能作为法定量刑考虑因素。
2、 本罪“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的理解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后半段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此,笔者以为可以这样解读:
(1)“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成立须同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第二,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因此若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即使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也不得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2)若个人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有其他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仍可以。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虽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个人贪污数额在 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l款第3项);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第391条第2款);在被追诉前上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1款)。
(3)“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的进一步理解
首先,本款中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即需要法官根据案件情节综合考虑是否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但根据刑法的立法精神,笔者认为,立法者对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是有倾向性的,即在一般情况下,应给予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
其次,法律规定的是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不能将其理解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即使是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贪污者仍应作有罪宣告;并且还应注意的是,不予刑事处罚,不意味着不追究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如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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