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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2010-06-29 09:53:53 来源: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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