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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
2009-06-18 11:39:07 来源:
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
<<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本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 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48条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然而,在票据实务中,现金银行本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虽不能随便背书转让,背书转让后不得支取现金,但可视同现钞,丧失票据后是难以办理挂失止付的。因此,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应该是: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支票及现金银行本票等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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