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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声明不能对抗房产证 第三人买房受保护
2009-02-20 17:14:31 来源:
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依据刘某向其出具的声明一份,主张自己为房屋产权人,并起诉要求确认刘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最后法院依物权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诉称,2005年1月22日,自己出资并贷款购买了大兴区宣颐家园房屋一套。在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时,其同意将所有权人一栏上写上被告刘某的名字,但同时被告刘某给其出具了一份声明:本案诉争的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义务均归原告所有并负责。完成房屋装修并购买了所有家具及电器后,此房一直由被告刘某居住使用。后刘某背着原告将房屋卖给了王某。
原告认为,我是房屋所有权人,刘某无权处分我的房屋,刘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被告刘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拥有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在刘某与王某进行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王某有理由相信陈某有权处分自己名下的房屋。现原告李某凭借陈某出具的声明,主张自己为所有权人,刘某无权处分其房屋,并进而主张刘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欠缺法律依据,因该声明不足以对抗产权证,且不能在对外效力上约束买房人李某,故刘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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