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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尸检结果公布后的法律分析及法外思考

2016-07-03 09:58:45 来源:


雷洋尸检结果公布后的法律分析及法外思考

   雷洋案件有了最新进展。

   这一起引发空前关注的案件中,对案情走向至关重要的信息——雷洋尸检终于有了鉴定意见。

  以下是人民日报官方微博的全文:

    630,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依法告知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组织了专家审查论证、文证审查,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侦查,结合侦查工作依法判断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责任轻重。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办案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那么,雷洋到底怎么死的?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到底是什么意思?

  《环球时报》采访了一位北京三甲医院的急救医学专家,该专家称,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是指人在胃中含有食物的情况下,呕吐时由于一些因素意识不清或昏迷故而没有办法控制呼吸,将呕吐物吸入气道中并堵塞气道,进而导致窒息死亡的情况。

  该专家称,一般来说,人体基本的生理防范不太可能使人在清醒时吸入呕吐物,所以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多数发生在人体失去意识的时候。

  其原因一般有三种可能:一是一些自发性的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梗等,大脑神经系统可能造成胃的呕吐反应,并同时造成意识不清,这时胃内容物很容易被吸入气道中;二是脑部外伤,大脑在脑震荡的情况下会引发颅内压增高,也有可能引发呕吐,如果大脑在外伤过程中已出现意识不清的情况,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三是醉酒很深并躺姿不当,如仰面躺,也可能引发该症状。

  简单讲,雷洋的死亡原因因尸检报告进一步揭开迷雾,真相将会向世人展现。

  当然,毫不意外的是,尸检报告不会让争论消失。相反,和检方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两位警察采取了强制措施一样,依然引发了更大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死因已经排除原警方和官媒通报的心脏病等病理死亡因素,确认警方执法不当,涉嫌玩忽职守。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鉴定结果公布没有查明雷洋为何出现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涉嫌玩忽职守与雷洋家属报案时指控的故意伤害致死、滥用职权、伪造隐匿罪显然有差距。

   那么,玩忽职守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行为人涉嫌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究:

    1、造成死亡1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显然,如果以涉嫌玩忽职守向两位警察提起公诉,与雷洋家属指控的罪名在定罪量刑方面会有很大差距。

   雷洋案件因涉案警察违法而击中全社会的痛点,并由此为全社会关注。参与处理此事的任何人和单位,从检方、公安机关到双方律师、专家证人甚至涉及的媒体,无一不因此被置于社会放大镜之下。

更让人担忧的是,此案引发的分歧甚至产生了一些社会学家所称的“撕裂社会”的效果。

  一篇《雷洋人大毕业,邢副所长呢?》的文章,介绍了邢副所长从一个穷苦乡村的孩子通过个人努力以高考状元的身份考上中国政法的经历。说实话,笔者看了后也觉得心酸。但这篇文章的立意有问题,在案件事情没有查清的情况下,有试图取得大众同情的倾向。

更有微信文章《雷洋妻子报案书vs副所长邢永瑞家属就雷洋案致北京检察机关的公开信》将这种分歧推向一种高度,让全社会在道德诉求中纠结。

  笔者认为,雷洋案件无疑会成为整个国家在法治道路上的一个标杆,无论是大步前进还是小步前行,甚至是裹足不前,它都是一个标杆,向后人展示我们这一代人所经历的时代。

   鲁迅先生曾经呼吁,我们这个社会缺乏的不是天才,而是培养天才的土壤。放在此案中,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这个案件公平的结果,更需要一个可以让这个案件产生公平结果的社会环境。

   其间,当然也包括关注此案的所有公民应有的理性。

雷洋案要用合法终结非法

作者:颢钧

  有些人希望看到鉴定意见明确而直接地告知公众,“雷洋未被殴打”或“雷洋就是被打死的”,但鉴定专家们真心给不了这样的“结论”。

  “雷洋事件”昨日有了新进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于此间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依法告知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并通报了案件办理情况。核心的信息有两条。一是“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二是涉案警务人员邢某某、周某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雷洋事件”的舆情轨迹大致可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雷洋案”发后,经由网络舆论场的充分发酵,推动这一个案逐渐演变成公共事件。第二阶段,则是在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雷洋事件”又回归到司法场域,生成一宗影响性诉讼。只不过,现在已不是“雷洋案”,而是“邢某某等涉嫌玩忽职守案”了。

  当然,检方公布的信息还未剥开“雷洋事件”的全部真相。“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也引发了围观者的猜想,质疑检方把话说得太“绕”,这背后或许是质疑者对死因鉴定的期待离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太远。有些人希望看到鉴定意见明确而直接地告知公众,“雷洋未被殴打”或“雷洋就是被打死的”,但鉴定专家们真心给不了这样的“结论”。他们只需要对鉴定本身负责。

  关于“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专业人士的解释是:可能存在三种可能,一是生理性;二是病理性;三是外伤性。至于是哪一种原因所致,已超出了法医鉴定的范围,那是侦查部门的任务。因此检方也表态“继续依法侦查,结合侦查工作依法判断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责任轻重”。在既定的法律程序中,没有推诿,没有塞责,没有包庇,这正是“雷洋事件”所需要的正当程序。

  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涉嫌玩忽职守,则清晰地表明,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的“不当行为”,并不是故意伤害,而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当然,玩忽职守罪并不是对涉案警务人员的最终定性,侦查时的涉嫌罪名也可能随着侦查的深入而发生变化。要说尘埃落定,还为时过早。

  对于关心“雷洋事件”的围观者来说,关注“邢某某等涉嫌玩忽职守案”也需要多一点理性和耐心。已知的“雷洋事件”处置,死因鉴定有序而慎重,也引入了多层次的社会监督。雷洋尸检鉴定意见的公开,没有超过法定的时间,也未见程序违法或实体违法等情形。这些,都传递了公平办案、维护正义的法治理念,也与依法治国的大背景相契合。而公共舆论场上曾为雷洋呼吁的正当程序,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同样应该得到。因为,用合法终结非法,正是法治的真义。 

             雷洋尸检结论的法律与医学解读

   参加完一场医疗损害鉴定归来,网上传来雷洋案尸检结论,短短20个字: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

    我的第一反应,这个鉴定结论实在是高,高家庄的高。不谈鉴定结论是否科学,至少从文义分析,这个结论将查明犯罪事实的皮球抛给了检察机关。明正鉴定中心以及检察院邀请的相关专家终于卸下了千钧重担,接下来案件如何发展,端看检察院的侦察能力了。无论如何,雷洋案件的主导力量重新回到了司法系统。

   何有此说?且听我徐徐道来。

    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翻译成听得懂的医学术语,即正常情况下应当呆在胃里面的东西,如胃液、食物残渣,在某种机制作用下,从胃经由食管、咽反流到气管,然后流向细支气管,甚至堵塞肺泡,导致肺的呼吸功能丧失,从而引起窒息死亡。关键点来了,“在某种机制作用下”,那么,哪些机制能够导致胃内内容物反流到呼吸道?其中又有哪些机制可能与犯罪行为有关?

正常情况下,由于食管、胃的平滑肌、括约肌收缩功能以及吞咽反射功能,胃内容物不可能反流到食管,甚至反流到呼吸道。能够引起胃内容物反流到呼吸道的因素,大致可分为三类:生理性、病理性、外伤性。

   第一种生理性。多见于胃、食道先天发育不良,以及咽部的保护机制发育不良,导致反流性食管炎,严重时可反流到呼吸道引起窒息,平卧或睡眠时,由于重力作用,更易发生。如婴儿在睡眠中可出现胃内容物反流到食管、呼吸道引起窒息死亡。

   第二种,病理性。此种情形可见于昏迷病人、全麻病人或气管切开病人,此类病人由于麻醉、中枢抑制或气道局部损伤,导致吞咽反射消失或降低,在无气道保护措施下,可引起胃内容物反流到呼吸道窒息。另外,脑肿瘤、严重缺氧等如果影响延髓呕吐中心,可引起剧烈的喷射性呕吐,强烈呕吐时,吞咽反射来不及反应,亦可引起胃内容物反流引起窒息。病理性腹压增大情形下,如腹腔巨大肿瘤、巨大腹水等亦可直接压迫膈肌上抬,在巨大压力下,胃内容物亦可反流致呼吸道窒息。等等。

   第三种外源性或外伤性。外源性或外伤性引起胃内容物反流至呼吸道的机理同生理性或病理性。如腹部遭受严重压迫性打击,可致腹压急剧升高而引起胃内容物反流致死;严重脑外伤或扼颈引起的严重缺氧、亦可引起喷射性呕吐而致胃内容物反流;甚至急速快跑引起的大脑短暂性缺氧都有可能导致喷射性呕吐而引起胃内容物反流致死;睾丸遭受暴力性击打,是否会引起大脑的反射性呕吐,我认为亦有可能,因为睾丸是神经分布最密集的器官,对疼痛极为敏感,而突发剧痛本来就是大脑的反射性反应,这一反射弧完全可能到达延髓呕吐中心而引起剧吐致反流性吸入性呼吸道窒息。

   从检方公布的20字死因“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中,是完全看不出是哪种机制导致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的,生理性?病理性?外伤性?当然尸检除了结论性意见,还有完整的对各个器官的显微病理描述即尸检报告。可是,根据我的经验,就算这个尸检报告事无巨细,从上至头发,下至脚趾,对雷洋尸体的每个细胞都进行了详尽的描述,亦不可能看出是哪种原因导致雷洋的胃内容物进入呼吸道从而引起窒息死亡的。因为,胃内容物进入呼吸道是一个过程性行为,动力性行为,是需要结合外力分析的行为,面对静止的尸体,根据一般的经验,尸检报告越“严谨”,越“科学”、越“客观”,胃内容物进入呼吸道的机制越扑朔、越迷离。

  所以,我说,这个鉴定结论真的是高,高家庄的高。

  当然不是无章可循。虽然尸检结论未给出明确结论,仍可根据医学常识和生活经验作出初步判断。一、因生理性原因引起胃内容物反流入呼吸道的可能性可以排除,因为雷洋已经健康活到了30来岁,之前未听说发生过;二、因病理性原因引起胃内容物反流入呼吸道的可能性亦可以排除,因为雷洋生前无昏迷、无麻醉、无气管切开,未听说检出脑肿瘤、巨大腹水等,如有,尸检结论必会写出;三、只有一个原因可以解释胃内容物反流入呼吸道了,那就是外源性伤害。

尸检结论高就高在,没有指明究竟是哪种外源性伤害导致了胃内容物反流,尸体结论只是“最客观”地评价雷洋死于胃内容物反流。至于到底是哪种外源性伤害导致的,检察机关,你们自己侦察吧。不同的外源性伤害显然与定罪直接关联。比如腹部遭受剧烈撞击引起的呕吐与严重脑外伤引起的喷射性呕吐,在外力致死原因上就存在质的区别;睾丸遭受剧烈打击与急速奔跑引起的剧烈呕吐也存在质的区别.....更何况各种暴力的持续时间与程度,又隐藏在现场执法仪与周边监控录像中,各位,自己思考吧。

  以玩忽职守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予以刑事追诉,已经预示了雷洋案的最终结果,刑期不会太高,赔偿必然到位。到此结束了。

      雷洋案涉案警察所涉罪名及量刑规定

                         【按语】

      1、本文重点针对现在检方所公布的警员涉嫌罪名作讨论,不排除随着侦查的深入以及证据的变化,还可能涉嫌其他罪名,甚至从理论上来说也不排除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的可能性。

       2、在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前,一切预测和预判都是不确定的;

      3、本文为纯学术探讨,不预设任何立场。

     【涉案警员现涉罪名及量刑规定】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630发布的消息“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依据上述消息,目前检方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请对涉案警员批准逮捕,我们来看看玩忽职守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解读】

       | 根据前述刑法规定,一般情况下,玩忽职守罪量刑分为二个幅度:

       1、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特殊情况下,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构成本罪的,则量刑又分二个幅度: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照上述规定,本案即使构成玩忽职守罪,很难认定“徇私舞弊”。那么,根据现在公布的涉案罪名,一般情况下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在情形特别严重时,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本案是否达到情节特别严重?】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可见,因玩忽职守造成一个人死亡的,在难以认定徇私舞弊情形时,一般情况下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在符合情节特别严重时,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延伸阅读】

        |涉案警察可能涉嫌的其他罪名

      雷洋亲属的代理人陈有西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雷洋家人报案时对涉案警察的指控是三个罪名,即故意伤害致死、滥用职权、伪造隐匿证据”,现检方对此三个罪名一个都未采纳,但不排除随着侦查的进展,最终可能会以该三个或者其中部分罪名起诉。

      因此,我们也来了解一下这三个罪名的法律规定。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解读

      构成本罪的,需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如果构成本罪,则本案属于致人死亡的情形,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滥用职权】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解读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被规定在刑法的同一个条款中,但在在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上还是存在区别,只是量刑上区别并不明显。

       【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解读

      根据之前报道,案发后,公安机关曾限制洗足店工作人员人身自由,如果在此过程中存在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则涉嫌本罪,量刑幅度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结论】

       本案根据检方目前公布的涉案警员涉案的罪名,量刑幅度一般在三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为三到七年有期徒刑,但不排除随着侦查的深入改变或者增加罪名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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