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原刑事辩护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雷洋案涉案警察所涉罪名及量刑规定
2016-07-01 14:26:37 来源:
【按语】
1、本文重点针对现在检方所公布的警员涉嫌罪名作讨论,不排除随着侦查的深入以及证据的变化,还可能涉嫌其他罪名,甚至从理论上来说也不排除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的可能性。
2、在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前,一切预测和预判都是不确定的;
3、本文为纯学术探讨,不预设任何立场。
【涉案警员现涉罪名及量刑规定】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6月30日发布的消息“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依据上述消息,目前检方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请对涉案警员批准逮捕,我们来看看玩忽职守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解读】
| 根据前述刑法规定,一般情况下,玩忽职守罪量刑分为二个幅度:
1、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特殊情况下,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构成本罪的,则量刑又分二个幅度: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照上述规定,本案即使构成玩忽职守罪,很难认定“徇私舞弊”。那么,根据现在公布的涉案罪名,一般情况下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在情形特别严重时,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本案是否达到情节特别严重?】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可见,因玩忽职守造成一个人死亡的,在难以认定徇私舞弊情形时,一般情况下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在符合情节特别严重时,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延伸阅读】
|涉案警察可能涉嫌的其他罪名
雷洋亲属的代理人陈有西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雷洋家人报案时对涉案警察的指控是三个罪名,即故意伤害致死、滥用职权、伪造隐匿证据”,现检方对此三个罪名一个都未采纳,但不排除随着侦查的进展,最终可能会以该三个或者其中部分罪名起诉。
因此,我们也来了解一下这三个罪名的法律规定。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解读
构成本罪的,需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如果构成本罪,则本案属于致人死亡的情形,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滥用职权】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解读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被规定在刑法的同一个条款中,但在在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上还是存在区别,只是量刑上区别并不明显。
【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解读
根据之前报道,案发后,公安机关曾限制洗足店工作人员人身自由,如果在此过程中存在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则涉嫌本罪,量刑幅度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结论】
本案根据检方目前公布的涉案警员涉案的罪名,量刑幅度一般在三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为三到七年有期徒刑,但不排除随着侦查的深入改变或者增加罪名的可能性。
- 大家都在看

2016年9月22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甘刑二终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上诉人张立娟无罪的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