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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会见一次的看法

2016-05-28 16:13:36 来源:


关于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会见一次的看法


从事刑事辩护多年,最近遇到疑惑的问题,就是嫌疑人家属提出在侦查阶段委托事项就是会见一次,咋一看,简单,不就是去看守所见嫌疑人一面吗?接下来,事情远没有你想的简单。

事情的起因,一位一线城市(太原比不上)的律师在微信群里发了一则信息:有诈骗400多万的案件,律师们都愿意接单,纷纷表达愿意接单的意愿,我也没有例外,“幸运”来了,嫌疑人的家属愿意找我。

家属联系上我后提出委托的事项就见一面,了解些情况,我多年从事刑事辩护,从来还没有遇到当事人愿意委托律师,但事项就是单纯会见,因为无论刑事案件的哪个阶段会见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我试图做家属的工作,但是显然家属想法决绝:就是会见一次,因是长途电话沟通不适合讲大道理,且家属显然有自己的想法。

在太原知道会有家属提出会见一次的情况,但是这种情形多出现:一是家庭经济情况不乐观,没有支付能力;二是在看守所门口有摆摊位律所(通常高端律所都在市中心写字楼,而看守所偏远);三是解决问题不是案件的核心事项,往往是与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没有根本联系的杂事。

涉案的情况的是:嫌疑人涉嫌合同诈骗400多万,嫌疑人被晋城某县公安从河南带到晋城,家属提出要在48小时内会见,从知悉的案情来看,确实不理解家属会见一次的本意。

这给律师工作带来很大的别扭点,刑事案件分侦查,审查起诉,案件审理(一审与二审)三个阶段。律师代理刑事案件是按照不同的阶段接受代理,签订委托协议,办理委托手续的。会见一次如何签订协议,办理委托手续?

想起多年前有位律师说过:从不接受当事人要求写一份起诉状,要委托就是整个案件。当事人说就写一份起诉状,看似是轻描淡写,费你律师多少工夫,你能要多少钱?这里面当事人不明白的是:如果一个律师对涉诉的案件没有全面的了解、分析、判断,这个起诉书就为失败留下隐患:被告是否全面?送达地址是否准确?是否会出现法院无法送达的情况?案由是侵权还是违约?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相关裁判案例等等问题。如果没有对案件以及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做全面分析,这个蹩脚的起诉书就可能导致败诉。当事人想省钱的愿望最终是可能化更多的钱。

家属提出会见一次不规范表现在给律师出了很多难题。一般这种会见一回的前提情形是:律师不与承办案件人员联系,也不会向办案机关表明他代理这个案件(事实上他也没有代理),因为律师的权限只是去看守所见人一面。

首先出现的程序方面,在家属不知道嫌疑人关押具体地点时,律师如何联系承办案件办案人员?律师向警官说:我不是整个侦查阶段的律师,我只是会见一面的律师?是否给办案机关提交律师所公函与委托函?公函与委托函如何写?不写委托时间与权限属于违法,通常写法是代理整个阶段,但在这种情形下律师实际上是没有权利的。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是如何表述?我是你家人委托见一面的律师?嫌疑人会如何想?他愿意说真话吗?在嫌疑人没有说真话的情形下,这种会见有实际意义吗?

其次重要的是在实体方面。在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第一次会见,如果会见目的主要不是为了安抚嫌疑人的情绪,心理,律师的专业功底是相当重要的,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就合同诈骗案件来说,案件已经立案,侦查机关必定掌握嫌疑人“犯罪”的各项证据:嫌犯本人基本情况,有合同往来,有钱款往来证明,没有履行合同也没有返还拿了的钱,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但是,所有这些案件材料,律师在侦查阶段是无法看到的。所以,律师会见必须取得嫌疑人的信任,如果律师说明我的任务就是见一面,嫌疑人有意或无意间回避,隐瞒真实情况情况下(事实上嫌疑人在见面一次就完全不漏说真话的少),律师得到的是虚假信息,对案件的解决没有任何帮助。嫌疑必须如实说明涉案的真实情况,否者律师的判断就是错误的,给家属传递出来的信息也是错误的。

合同诈骗涉及刑民交叉,该案件是否属于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复杂,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假设律师了解全部真实信息后,将这些信息反馈给家属就完成的会见一次的委托事项。

问题出来了,律师有无义务将自己对案件的分析论证告诉家属?实际上在会见一次的情形下,律师从全案考虑的战略思维以及战术已经没有了,因为客户没有这方面的委托。通常侦查阶段,律师介入,了解案情是为了解决问题,能否无罪?无罪不可能,如何罪轻?有无自首,立功情节,需要调查取证的情况,其实律师会见的出发点是解决问题,不是当个邮差把里面人的信息传出来。

当事人掐头去尾的委托,律师没有多种解决方案的动力,也不想做超出的委托范围的事项。因为会见是一码事,对案件的分析论证是另一码事,即使律师分析也不会多精准。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家属与律师的冲突就产生了。

其实,嫌疑人家属要求委托会见一次,说到底是为了省钱,让律师多提供服务,对律师没有起码的尊重。事实上会得不偿失,这就与要求写民事诉状一样的思维,失去了案件有效解决的正确机会与方案。

上海著名刑辨律师翟建有篇文章《当事人的意志与律师辩护方案的确定》谈到:律师的专业性体现在与普通人有不一样的思维,作为律师制定的目标通常是比较专业,同时它也是客观的、谨慎的、可行的。我想说的是:如果你认为自己行,就别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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