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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庭前会见被告人的注意事项

2015-12-22 17:02:44 来源:


辩护律师庭前会见被告人的注意事项

               辩护律师庭前会见被告人的注意事项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梁栩境

   会见是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一项重点工作,由于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所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同,故不同阶段里的会见工作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在临近开庭,尤其是开庭前的最后一次会见时,由于此时律师已就本案的所有材料进行研读,且已经获得本案的《起诉书》,因此对于案件走向的把握已清晰、明了。

   庭前的会见并非针对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辩护策略而进行的。对于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而言,自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开始,律师的辩护策略便已逐渐深入犯罪嫌疑人的思维当中;而随后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阅卷后,根据案卷材料形成的律师意见书等,又让犯罪嫌疑人对案件有大体把握。故本律师认为,在庭前的会见中,辩护律师的关键任务有两点:一系协助被告人应对庭审的相关情况,二系让被告人根据前述已经了解的策略与观点进行运用,需注意的事项,具体如下:

   一、会见时间的选择

   本律师认为,与以往会见的时间不同,在庭前进行的最后一次会见,时间选择上尤其需要谨慎。部分律师或许存在“明天开庭,今天会见”的想法,尽管此做法能让被告人清晰地记得辩护律师谈及的内容,但却容易造成会见不成功的意外,也没有留足时间给被告人对内容进行消化。由于看守所会见室不足且同案犯不能同时进行会见的规定,对于同案的被告人较多的案件,辩护律师应提前2~3天进行会见,以免安排会见时“撞车”,导致会见不成功。同时,提前会见能够让被告人获得较多的消化辩护律师观点的时间,也让他们开庭前的焦虑有所缓解。

   二、解释庭审中责任的分工

   尽管被告人与辩护律师的努力目标系一致的,但是二者在达成目标的过程中的分工却有所不同。在庭审不同环节的发言过程中,被告人与辩护律师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对于事实部分,由于被告人系事件的亲历者,故应主要由被告人进行回答;而在法律本体部分,辩护律师则当仁不让地承担起这个责任。反之,如果辩护律师较多地在事实部分代替被告人进行作答,即便相同的话语,其可信度也会打了折扣。故在庭前会见时,辩护律师应就此部分与被告人进行沟通,让其了解辩护工作的某些部分,让其自身负责,能够获得更好的辩护效果。

  三、介绍庭审程序

    在庭审时,审判长将对整个庭审活动进行主持,被告人的发言均系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的。故此时辩护律师需将大致的具体环节以及每个环节进行的事项告知被告人。让被告人对庭审环节有清晰了解有助于其知悉各环节应予完成的工作,也让他可以游刃有余地去应对。

   四、重点分析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

   考虑到案件中被告人申请回避的情况较少,故合议庭就被告人对《起诉书》意见部分的讯问,则是庭审中的第一个较为重点的环节。《起诉书》陈述的事实部分,对于不实的地方,被告人应予指出,而对于属实但有不同理解的,也可以就此进行简要的解释,此行为也是为了给辩护律师随后的辩护工作作准备;其次,《起诉书》中存在的一些细节问题,必须指出,如《起诉书》中载明依据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对于被告人一直坚持无罪的案件而言,并不存在被告人的供述的证据,此时被告人应予说明,否则合议庭成员便可能对此产生误解。

   五、协助被告人回忆辩护律师曾予以核实的相关证据

    对于辩护律师在以往会见时曾与被告人核实的证据,应给予足够重视。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就相关证据向被告人核实,而所需要核实的证据往往是定罪量刑的关键。故在庭前会见时,辩护律师应协助被告人回忆曾予以核实的证据,让其在举证质证时应予说明的问题。

   六、留下足够时间让被告人消化相关材料

   庭前会见辩护律师一般均将《辩护词》《质证意见》等文书撰写好,在向被告人讲述相关文书的核心内容时,也应为其留下时间进行消化。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可能仍对某些方面存在疑问,辩护律师也要及时解答,以免在庭审时出现错误。

   除了上述事项外,辩护律师还应在庭前会见是给被告人讲清楚在庭审时被告人所拥有的诉讼权利等问题。此外,辩护律师还要对被告人的心理予以关注,帮助其树立信心以应对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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