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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假证是否构成伪造买卖国家证件罪
2014-04-29 16:17:06 来源:
购买假证是否构成伪造买卖国家证件罪,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不构成伪造买卖国家证件罪。对购买假证者不以犯罪论处更为妥当,即没有参与公文、证件、印章等的实际伪造、变造过程的,对于单纯购买假证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证件罪。购买假证者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共犯论处,因其向伪造、变造者提供照片、个人姓名、生日等信息资料,购买者有伪造虚假证件的主观故意。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1.刑法明确规定买卖假证的双方均构成犯罪,也即购买假证的行为应当入罪。
我国刑法第280条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人都要处罚,表明刑法对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予以特别保护的立法本意。
2. 假证的社会危害性
假证扰乱了社会秩序,它危害的不是某个具体的人,而是整个社会。造假的不法分子敢于以身试法,买假证的买主难脱干系。
证件被任意伪造、贩卖的后果是证件权威性的丧失,这不单是对证件本身的蔑视、亵渎,也是对社会规则的蔑视和亵渎。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涉及刑法理论上的对向犯。对于对向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规定同时处罚双方。其中有的属于同罪同刑,如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有的为异罪异刑,如受贿罪和行贿罪。另一种是只规定处罚一方,如贩卖毒品罪。购买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行为符合第一种情况,无论其购买动机、目的如何,都应与贩卖者一样论处。
3. 购买假证者应当成为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共犯。
从客观上看,购买假证者实施了帮助行为,比如其要向伪造、变造者提供照片、个人姓名、生日等各种信息资料,然后从伪造者手中再购回带有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的虚假证件;从主观上看,购买者有伪造虚假证件的主观故意。主客观条件决定了购买者可以构成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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