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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辖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情况及对策

2014-02-09 16:35:14 来源:


当前我辖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情况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2-7-26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其犯罪的方式并不多样化,但是在东莞地区却是属于发案率较高的案件,且其犯罪的主观认定存在困难,是我们基层司法机关打击的难点,这都不利于打击和惩治侵财犯罪,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原因何在?是投入的资源不够,还是方法缺乏针对性?站在办案者的角度,对于该问题展开全面充分的分析,通过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该类案件呈现出来的特点、打击难点、社会影响 、预防对策建议等进行论证,并结合检察院的职能提出对策,希望能突破此类案件在办理中的困局,遏制该类案件的高发态势。

 

  一、我院受理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的特点。

 

  (一)该类案件在我辖区的发案率较高,案件数量比上一年同期明显增长,该类犯罪的案件数量及人数较多。2010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36件,40人,批准逮捕3640人,但20111月至20117月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就有3543人,受理的该类犯罪的案件数量仅排在盗窃罪(250件,397人)、故意伤害(229件,32)、抢劫罪(222件,371人)、抢夺罪(62件,76人)案件数量的后面,排在第五位,例外该案还呈现出一案多人涉嫌该罪的情况,如刘某等15人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15人中有5人是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此可以看出该类案件在我辖区的发案率较高,案件数量比上一年同期明显增长,该类犯罪的案件数量及人数较多。

 

  (二)行为人的职业特点明显、涉案的物品类型繁多、数量和价值大。该类案件的行为人多数是从事废品回收、经营手机店、旧家电回收等职业,行为人的职业特点明显;涉案的物品有旧电线电缆、电脑、手机、黄金饰品、电子元件等各种各样的物品,涉案的物品类型繁多;有的案件涉案的价值量特别巨大,如罗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罗某涉嫌收赃的金钱龟价值高达259.54万元。又如姜某、傅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两人涉嫌收赃的电子原件多达23000多个价值187.2万元。

 

  (三)因证据不足而不捕的案件较多,不捕率较高。2010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36件,40人,批准逮捕3640人,批捕率100%;但20111月至20117月我院共受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已达3543人,批准逮捕2937人,批捕率82.86%,因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66人,不捕率17.14%,2011年同期不捕率排在第二位的强奸罪(11.4%)还高,并且20111月至7月所有受理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不捕率仅为1.74%。由此可以看出该类案件的数量比上一年同期明显增长,因证据不足造成不捕率较高等特点。

 

  二、打击该类案件的难度较大的主要原因。

 

1、上游涉嫌侵财类的犯罪案件多发,导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多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本身是一个附属性罪名,其发生必须依附在上游犯罪上面。本辖区20111月到7月我院受理的侵犯财产类的案件如盗窃罪(250件,397人)、抢劫罪(222件,371人)、抢夺罪(62件,76人)案件数量比上一年同期的盗窃罪(150件,324人)、抢劫罪(209件,361人)、抢夺罪(47件,65人)分别增长了66.6%6.22%31.91%,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比去年同期大幅上升是必然的。

 

2、认定本罪行为人是“明知”是赃物而收购存在客观困难。由于本罪的主观要件要求明知,所以打击该类犯罪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存在,打击难度较大。在实践中,行为人多会隐藏和否认其明知是犯罪所得的事实,这给司法工作带来不便,很多案件因此给承办人带来被动,有的甚至逮捕不了。如杨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被害人张某报案称自己放在越野车上的一部手机和一笔记本电脑等物品被盗,后公安机关根据技术侦查的手段,将使用张某被盗手机的关某抓获,根据关某的供述,该手机是从从杨某的手机店卖出的,其不知该手机为赃物。公安机关将手机店的店主杨某抓获,同时在杨某的店内缴获被害人张某被盗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但杨某被抓获后辩解该手机是一男子(在逃,情况不详)卖给他的,该男子当时说手机是朋友送的,功能复杂,不好用所以卖给他,他信以为真所以收购了该手机,而手提电脑则是该男子前几天放在他的店内维修和配充电器的,但该男子还没有过来取。由于杨某的辩解存在合理性而且收购该手机的价格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而笔记本电脑是需要配充电器,所以难以认定杨某在主观上明知其所收购的手机为犯罪所得的赃物,也难以认定杨某明知该电脑是赃物而代为保管,后我院只能以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如何解决在行为人隐藏和否认其明知是犯罪所得的事实的情况下推定其明知的问题。

 

    明知推定并不是说由公安、司法人员主观臆断,而是在掌握的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遵循一定的推定规则,进行合理的推定,即从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及相关事实中,推断出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赃款。

 

  (一)明知推定的方法。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品种、行为人与本犯的关系、了解程度等方面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另外在查明以下情形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如下几点综合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明知:第一,行为的时间。行为人初次见到、接触赃物的时间如果是在深更半夜。第二,行为的地点。如查明收购、转移、销售赃物的地点是在隐秘的地点、偏远地点、本案作案现场附近等。第三,物品的价格。一般来说,本犯为使赃物尽快脱手,变成可流通的货币形式,其转手赃物的价格往往相对低于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如果行为人收受物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就可作为判断行为人明知赃物的一个因素。第四,物品的特征。有些赃物的本身特征很明显,如机动车、锌合金等金属合金等材料,因而,销售的物品具有上述特征的,往往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人明知是赃物的一个因素。另外,行为人接受的是个人不可能持有的公用设施器材或带有工厂标志的工厂原材料,而对方又没有单位证明的,亦可作为认定明知的因素之一。第五,物品的数量。行为人接受对方较大数量的物品,而对方没有合法证明的。第六,交易的方式。行为人与本犯商定或事实上在秘密时间或地点交付物品 ,然后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第七,行为人发现接受的物品可疑,为了贪图利益而故意不加以查明来源的。上述几点举周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来印证。犯罪嫌疑人周某在我市凤岗镇租一小店修理自行车,犯罪嫌疑人符某等人于案发当天凌晨3时在附近一厂区盗窃了一批价值2万元的200多条锌合金后堆在一辆垃圾车上,然后将装满锌合金的垃圾车推到周某的店外,该批锌合金的特征十分明显,是附近工厂做了标记的,周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了该批锌合金材料,并且还帮忙搬进修理店内,被治安队员看见后周某还赶紧拉下店铺的闸门不让治安队员进门,治安队员让其开门,张某开始拒不开门,后在治安队员的劝说下才开的门。但周某居然辩解不知道和不怀疑上述锌合金是对方盗窃所得。周某的辩解明显不成立。第八,行为人接受国家明确规定要求按照一定的交易的方式交易的物品的,然后窝藏、转移、收购或销售的。如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刘某在路边购买袁某盗窃得来的汽车,在对方没有提供汽车证件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可以推定其明知该汽车是盗窃所得。如这样的情况不可能全部列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推定。

 

  (二)推定应注意事项。为了及时打击犯罪并且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明知推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明知推定必须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不能凭借公安、司法人员的主观臆断来推定,也就是说推定结论的基础必须是客观行为与行为人心理状态的常态联系。2 虽然推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真实的 ,但不排斥特殊情况下出现错误,因此应当允许被告人反证来克服虚假性 ,即如果被告人确实能证明自己收购、转移、出售物品时不明知是赃物,就不能维持原推定结论。如李某、黄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黄某在网络上以14500元向李某购买的物件是一台贴片机头(电机),经鉴定该电机价值高达161485元,。虽然客观上黄某以明显低于物品的本身价值进行购买,但黄辩解不知道该电机是赃物,称网上交易与市场交易存在价格差异。其上家李某也证实没有告诉黄某该电机是赃物。在我们现实中,网购的东西一般都会明显低于市场价,并且像网购的这样的“二手市场”,物品的交易价格波动较大,会存在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造成低价交易的情况。黄某是从事SMT 设备配件买卖的,其以压价方式购买货物以获取利润也是正常的经营行为。所以不能因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就推定行为人明知,所以只能对黄某也做出了存疑不捕的决定。3、推定方法应该是犯罪嫌疑人否认明知收购的是赃物,并且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是明知的情况下才好运用 ,不好一概以推定方法代替调查取证。

 

  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频发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

 

  (一)助长犯罪分子气焰,对侵财犯罪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以王某等多人系列盗窃电脑配件案为例,自201010月至20116月期间,王某等人先后在我市凤岗连续作案30余起,盗窃各种电脑配件100多个后卖给凤岗某电子城的吴某、张某等人转卖,半年多竟然没有人报案。犯罪分子触犯刑律,除受利益驱动外,还因有专门销售渠道、有专人负责销售,且“价廉物美”,很“抢手”,常“供不应求”,“市场前景”大,所盗赃物不愁销路,而且没人报案,让犯罪分子没有后顾之忧,敢于铤而走险、疯狂作案。

 

  (二)制造不稳定因素,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还常诱发破坏电力设备、公用电信设施等犯罪。以刘某等人系列盗窃电线案为例,自20114月至20116月期间,刘某等人先后在我市常平、横沥、桥头以及广州增城等地连续作案20余起,盗窃各种电线上万米,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尔后把电线卖予王某等人,再由王某等人转移、销售给废旧收购店。该案直接造成供电公司经济损失20万余元,还造成供电公司部分线路中断,部分镇区数千户人家停电,工厂供电供水中断的后果,百姓怨声载道。

 

  (三)增大打击犯罪难度,妨碍司法机关职能的发挥。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而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行为得到的财物更是至关重要的物证,对其正确定罪量刑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增加了打击犯罪的难度。以袁某等系列盗窃案为例,破案后被盗窃的10多辆赃车仅追回1辆,其余车辆不知所踪,购赃人无从查找,同时由于赃车未能起回,单凭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认定犯罪事实存在较大的风险。所以增加了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难度,直接影响到打击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损害社会经济利益,影响生产活动。从本地来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犯罪对象,一般为五类:一是小轿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二是手机、电脑、电子原件等电子产品;三是通讯电缆、通电电线等设施组件;四是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五是名贵农产品如金钱龟等。东莞市作为工业大市、全球电脑生产基地,电子原件等对于工厂生产有着重大的意义。如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其上家杨某多次将盗窃的几十万个某品牌手机的充电器外壳原件卖给张某后转卖,严重影响了下游工厂的生产活动,社会影响恶劣。

 

  (五)阻碍正常二手商品交易,扰乱价值规律和市场秩序。商品经济发展关键在于商品流通和交换,而在构建节约型社会的今天,二手商品的交易,不但推动了产品流通和技术升级,也节约了资源,避免了浪费。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增多,给正常的二手商品交易制造了麻烦,冲击了民商事活动所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让有真实二手商品需求的人们因害怕买到“贼货”而不敢、不愿交易,一方面制约了二手商品市场发展,另一方面,仅按市场价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一甚至更低价格倾销的“贼货”,也扰乱了价值规律和市场秩序,最终将伤害到消费者自身利益。

 

  五、对策及建议。

 

  (一)在本辖区内加大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正确认识宽严相济政策精神,实现区别对待。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实践中的不断深入贯彻落实,一般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人身危害性小、主观恶性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大多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却没有全面认识到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如得不到有效控制会滋生新的犯罪和矛盾。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区别对待原则,对有主动提出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多人多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的要坚决批准逮捕或起诉,防止惩治力度不够,放任犯罪。对于有购赃自用、赃物价值不大、初犯、偶犯等情节的,应从宽处理。对作相对不捕或相对不诉处理的最好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矫正其错误思想,并通过社区的形式进行法制教育,达到个别预防和普遍教育的目的。

 

  (二)加重该类犯罪的犯罪成本,以矫正“贪小便宜”念头为核心,从源头和思想上遏制犯罪。从实践看来,掩饰、隐瞒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并不主要是想阻碍司法机关追缴赃物和影响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秩序,而是想通过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谋取金钱利益。比如通过窝藏、转移赃物获得好处费;通过代为销售赚取差价;通过购买远低于市场价的“贼货”变相获得利益。针对这一特点司法机关应“对症下药”,加重金钱利益、物质利益的惩罚力度。使犯罪分子在犯罪时充分衡量犯罪成本,考虑“值不值得”触犯刑律。检察机关可以针对该类案件应提出较高数额罚金的量刑建议,使犯罪分子认识到该行为构成犯罪,不但赃物被没收,还会处以比实物价值高的罚金,使其感到“不划算”,犯罪成本大,从而达到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加强辖区内的法制宣传,引导群众正确认识犯罪、远离犯罪,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据调查发现,本辖区不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并认为自己没有参与盗窃、抢劫等犯罪,赃物是不是他人通过违法犯罪所取得的与自己无关。针对这一情形,应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活动,全面阐述其社会危害性,教育群众不要因贪小便宜而参与收赃活动;二是结合实际深入案件多发地区的乡村、社区进行普法宣传,引导群众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三是结合有新闻价值的相关案例,在报刊杂志上刊登新闻稿件。

 

  (四)相关部门应加强专项整治。相关部门应该在本辖区内规范二手市场、典当行、废旧收购站经营,确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结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销赃的特点,司法机关应主动配合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此类犯罪多发场所进行专项整治,加强治安管理,严厉打击查处销售赃物活动,对销售、代为销售可疑物品、赃物的,及时处理,避免形成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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