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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烟案件金额的认定

2012-07-26 16:09:22 来源:


涉烟案件金额的认定

       完整计算烟草专卖品的价值。刑法、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分别规定了定罪与量刑相对应的“销售金额”、“货值金额”、“应缴税额”、“非法经营额”、“个人非法所得”的数额,规定了烟丝、烟叶、烟支、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起刑数量和计算方法,公安和检察机关应当在侦查终结和起诉时确认已经查明的事实,归纳侦查认定和起诉认定的数额,法院应当对起诉认定的涉案金额进行审查,审核其鉴定、折算、累计数额是否准确,是否完整计算了所有烟草专卖品的价值,包括烟丝、烟叶、成品、半成品、商标标识以及烟机,在判决认定事实时加以确认,而且必须在量刑时把涉案金额与量刑幅度相对应。

     需要注意的是: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是以销售金额的不同来划分量刑档次的,即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有的案件,没有查获实物,但购销合同、记录财务资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能印证一致的,应当并入销售金额计算。有的案件,伪劣烟草制品部分已经销售,部分尚未销售,按犯罪未遂定罪处罚;该款同时规定,根据货值金额的不同,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进行处罚。按照上述规定精神,对部分已经销售、部分尚未销售的案件,只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15万以上的,就应当把已经销售的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相加,以相加的金额对应销售金额的量刑档次,首先确定法定刑,再考虑部分犯罪属于未遂,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适当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践中少数法院撇开货值金额,单纯以销售金额确定法定刑,然后又以犯罪未遂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使实际判处的刑期明显低于法定刑一个甚至两个档次,量刑过轻甚至明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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