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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烟案件证据:物证

2012-07-26 16:07:26 来源:


涉烟案件证据:物证

     涉烟案件证据:物证

    从诉讼的原则要求而言,案件的物证都应当依法提取、扣押并随案移送。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属于不便搬运、不易保存的物品,侦查机关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作为附卷证据,同时应当附列清单。所以,查获的涉烟案件物品原则上应当随案移送,其中属于不便搬运(烟机)、不易保存的烟草物品(烟叶、烟丝、辅料、卷烟成品或半成品),可由烟草专卖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统一进行处理,并由公安机关将原物照片和清单转化为诉讼证据附卷移送。

    涉烟物品是涉烟案件的重要物证,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清点,依法提取,合法扣押,原物必须有照片,称量必须有记载,而且要有两名侦查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扣押时要有见证人在场,被扣押物的持有人应当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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