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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书
2012-06-18 08:27:26 来源: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徐晋红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015472683,执业证号:11401199511391045
申请事项:
请求对受害人李治国的伤情作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嫌疑人沙某故意伤罪一案,受害人李治国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李治国的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伤,我作为嫌疑人沙某的律师认为李治国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由此申请对该伤情作重新鉴定。
1.嫌疑人沙某没有使用任何凶器,只是用手打了受害人,打了几下,时间持续十多秒,用力的程度不足以导致受害人轻伤。
沙某在事后被受害人纠集10多人殴打;受害人一方是多人手持铁锹,砍刀,大棒等凶器,在西攒村、流涧村,小店市区以及受害人的车里等不同地点殴打沙某。最初在流涧村,殴打后将沙某塞到汽车后备箱,后由将其移到车里殴打;拖到小店市区礽到街上殴打,又塞到车里拉到西攒村殴打,导致沙某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挫列伤,左手第三掌骨粉碎性骨折,腰部,左膝软组织受伤,但到目前为止沙某没有被认定轻伤。相对而言,受害人的伤情更不足以被界定为轻伤。
2.鉴于沙某以及另一嫌疑人都非本地人,而受害人一方在当地的势力,以及本案件发生后,沙某的伤情一直没有得到效治疗,而医生是建议住院开刀的。
到目前为止,我们有理由认为相关办案机关不能客观公正处理受害人与嫌疑人之间的相互殴打行为,具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详细情况另附证明材料)。而小店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是小店分局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我们认为小店分局内部的刑事科学技术室在本案件中属于应当回避的鉴定机构。
由此,申请人申请委托其他机构对受害人的伤情重新鉴定。
申请人:徐晋红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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