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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熊选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应避免重罪轻判

2011-06-14 10:06:56 来源:


最高法熊选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应避免重罪轻判

http://www.rednet.cn  2011/5/26 9:04:04  

  插图/冯敏超
  
  近期,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被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日前就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接受了记者专访,熊选国表示,我们会进一步对量刑进行规范,不断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资本。据新华社电
  
  
“瘦肉精”触犯两种以上犯罪,择重判罚
  
  记者: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依据有哪些?这类犯罪可能涉及多个罪名,审判中如何处理?
  
  熊选国:首先,刑法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种直接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最高法定刑分别可达到无期徒刑和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并对两种犯罪进一步完善,加大处罚力度。一是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最低法定刑由原先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意味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最低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二是修改了两种犯罪的量刑标准,能够更有力地打击那些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犯罪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三是对两种犯罪的罚金刑作了修改,取消了以“销售金额”作为罚金刑量刑基准,加大了经济制裁力度。
  
  其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再次,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同时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等其他犯罪的,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根据“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根据不同的行为方式,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有大量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
  
  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最高法定刑十年
  
  记者:在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犯罪,对此法律有哪些规定追究这些职务犯罪刑事责任?
  
  熊选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体现了立法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但这并不意味着之前对于食品监管渎职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之前,对于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可依据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将食品监管方面的渎职犯罪单列出来,并规定了比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更重的法定刑,将最高法定刑从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加大了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避免重罪轻判,对相关职务犯罪依法严惩
  
  记者: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手段多样,案情复杂,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采取了哪些措施进行应对?
  
  熊选国: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9月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审慎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避免重罪轻判;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相关职务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能发生在食品生产、销售以及食品原料、添加剂、饲料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多个环节,一些特殊的犯罪手段、对象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了审判指导职能作用,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大案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的指导,使一批案件顺利审理和宣判。
  
  
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彻底剥夺再犯罪资本
  
  记者:人民法院下一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哪些侧重点?
  
  熊选国:全国法院将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以及相关的受贿、渎职犯罪。对于案情疑难复杂,影响重大的大要案,最高人民法院还将通过督办等方式加大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指导。
  
  我们会进一步对量刑进行规范,依法从重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不断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资本。


[稿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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