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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判文书要尊重被告及辩护人的意见
2008-12-05 15:18:25 来源:徐晋红
办理多起刑事案件,发现法官在下判决书,只罗列检察院公诉人指控的内容与证据,而对被告人的自己辩解与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很少提到。好象被告人没有辩解,也没有请律师似的。
本律师刚接到太原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并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如此涉及公民生命权利的判决,竟然在12页的判决书中,罗列控方证据多达9页,而对被告人的辩解只有不到30个字,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质证意见,只有11个字,对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只字不提,纵观整个判决书,从形式上就没有体现出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更不用说被告人实体权利的保护了。
生命权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此践踏他人的权利都来自于国家的权利机关。
整个判决书都是对被告不利的证据,而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没有任何体现。对看判决文书的人是极大的误导。
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首先要从形式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案件要有全面客观的陈述,对其有利与不利的事实与理由都必须写明,否则以偏概全,误道他人,是对他人权利的及大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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