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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拐卖孩子16年 法院判决赔偿28元衣物损失费
2011-06-03 14:42:16 来源:
新闻
回放
引狼入室爱子被拐
苦寻16年终团聚
1993年,甘正洪在广州火车站附近遇到一个自称“陈国龙”的人,称其在火车上被劫,钱包、衣物等都丢失,且身无分文。当时,甘正洪好心收留了他,让他在自己负责的工地上干活,并与他们家人一起吃饭。然而,当年9月4日,“陈国龙”在工地干满一个月,领完工资后,却与另一名工友张某将甘林(现名吴志坚)拐骗至福建。
甘林回忆说,他在“陈国龙”家住了两个月后,被卖给了一户姓亦的人家。在亦家住了七八个月后,由于亦家添子,且家境并不富裕,他又被赠予当地一位姓吴的知识分子家中,因吴家当时只有一个女儿,因此对他很好。
爱子被拐后,甘正洪一家四处寻找,夫妻俩甚至散尽家财、一度举债。2008年,时年21岁的甘林在网上发布相关寻人信息。而此时,甘正洪一家在添置新电脑后,也让他们的小儿子在一个名叫“宝贝回家”的网站上发布寻子信息。最终,他们在网上相逢,并于2009年6月17日团聚。2010年,根据提供的信息,警方在江苏一收费站将邱文龙(当年的“陈国龙”)抓获。2010年12月,邱文龙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随后,甘林的亲生父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邱文龙赔偿17万元精神损失和28元经济损失。
庭审
直击
未支持精神损失费
法院仅判赔28元
对于为何请求法院判赔28元的经济损失,甘正洪在法庭上称,当时,甘林被骗时年仅6岁,他当时身着一套崭新的粉红色衣服。这套衣服是他被拐骗的前几天刚由他的母亲杨治芳花28元购买的。
“衣服虽然只值28元,但它是原告心中最深刻、最美好的记忆。小甘林穿上那套衣服后欢天喜地的形象,从此定格在原告夫妇的心里,成为挥之不去的梦魇和永远的痛。”甘正洪说。
“10多年来,我们多次辗转广东、湖南、湖北、福建各地苦苦寻找自己的儿子,又因为丢失儿子而深深自责,事业和家庭也因此遭受了无法估量的损失。”此前在法庭上,甘正洪夫妇请求法院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
昨天上午,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法院对甘正洪、杨治芳、甘林3原告提出的17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予支持,而对他们主张的衣服的经济损失28元,被告表示同意,法院也予以支持。此外,本案的受理费100元,原告负担90元,被告负担10元。
被告邱文龙因正在服刑,缺席了昨天的宣判。而接到判决书后的甘正洪夫妇当即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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