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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腐败犯罪应允许采用 跟 踪 监 听 卧 底等特殊手段”

2011-03-09 15:01:51 来源:


“侦查腐败犯罪应允许采用 跟 踪 监 听 卧 底等特殊手段”

2011/03/09 01:19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北京青年报    柳剑诏

  “腐败犯罪有隐秘性强、犯罪痕迹少等特殊性。

  应该明确规定可以对并非罪行轻微的污点证人免予刑事处罚。”

  本报讯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方工在提交给本次大会的《关于完善法律,促进反腐败斗争成效的提案》中提出了四条反腐建议,包括应允许侦查职务犯罪采用特殊侦查手段。

  方工说,腐败犯罪有隐秘性强、犯罪痕迹少等特殊性,因而,应允许侦查犯罪时采取秘密跟踪、监听、卧底等特殊手段。“当然,鉴于使用特殊手段具有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风险,也应对采用特殊手段严格约束条件。”

  方工建议说,应该建立对行贿人等“污点证人”免予刑事处罚的制度。方工说,所谓“污点证人”,是指有犯罪行为,但愿意配合司法机关指证其他人罪行的人,“为了查处腐败案件,应该明确规定可以对并非罪行轻微的污点证人免予刑事处罚”。

  方工还建议,应制定颁布《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申报法》,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以便群众能够对公务人员财产进行监督,如果公务人员财产与正常收入不符,必须说明财产的来源,否则予以追究。

  此外,他建议修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取消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在刑法中将贿赂犯罪的贿赂内容由“财产”扩展到一切“非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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