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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如何兑现反腐国际承诺
2011-02-06 17:37:47 来源:
2011-02-05 09:58:02
对于整个大陆反腐系统来说,以一万六千字的书面形式,梳理公布反腐经验得与失,这还是1949年以来的第一次。而采用国际常例,将反腐报告以政府白皮书的面目出现,也展示了大陆政府应对贪腐的决心。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对大陆媒体表示,其所在的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曾受政府委托,提供过白皮书的初始蓝本。据了解,任建明的另一身份为国际反腐组织“透明国际”中国分会副会长。
此前一整年,中央加快出台一批廉政新规,指向贪腐行为。各地方也陆续出台地方反腐政策。
1月,由中共中央颁布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首次明确了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6月,中纪委下文,规定对于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的组织者,情节严重者,可给予最高至开除党籍处分。至12月,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计对象涵盖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大陆自2005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已经开展了第一阶段的兑现工作——制定反腐败的纲要与方针。至2008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贺国强表示,要按照中央要求,继续做好履行《反腐败公约》第二阶段的承诺兑现,如履行预防腐败职责、加强反腐倡廉国家立法、外逃人员遣返等。
贺国强称要加强国际合作,“展示我们党和政府兑现郑重承诺、履行公约义务、坚决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和实际成效,为反腐倡廉建设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此次发布反腐白皮书,也正是贺国强讲话中的题中应有之义。
反腐白皮书难掩反腐困境
白皮书本身所展示的数据跨度,是从1949年至2010年。在回溯过程中,白皮书向外界传递了众多信息。
其中,2010年大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略有上升。1至11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1.9万件,结案10.8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1.3万人。其中,涉嫌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4332人。
白皮书援引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指出,近七成公众满意当前的反腐成效。
白皮书还通过向世界展示大陆反腐成果,间接否定了“改革开放必然产生腐败”的舆论。大陆媒体援引白皮书分析指,部分学者认为市场经济一定带来腐败,这是一种典型的市场经济原教旨主义论,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方式,只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市场经济可以建立廉政国家。
不过白皮书的背后,来自媒体的统计数据,却使得人们对于现行反腐机构惩治贪腐的效果,生成更直观的认识。
大陆《财经》杂志统计1987年至2010年的120个高官贪腐样本显示,“由他案引出”以60.44%的比例,成为最高的案发形式。此外,被举报的占25.27%。换言之,案中案、以及群众举报成为发现腐败的重要途径,这两种形式占到了案发比例的八成以上。相形之下,内部反腐的作用并不显眼。
中山大学政务学院行政管理系主任倪星称,“由他案引出”属于被动的反腐方法,但此种方式却占据六成以上的比例,由此可以看到,虽然整个监督体系的描述无懈可击,但关键在于让制度运转起来。倪星说,大陆在反腐倡廉方面的文件大大小小1200多个,是世界上最多的,但仅止于纸上。
在更细微的技术层面上,大量的廉政法规中,出现“严禁”或“不准”等禁止性规定,但由哪些机构来负责执行,一般缺乏明确指向,对于违规如何处置,也极少定量规定。有学者指出,如礼品登记制度难以落实,就是因为这一制度的可操作性不高,缺乏登记受理机关和核查机制。
2010年贪腐新动向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撰文指出,2010年的贪官落马,延续了自2006年以来的三大特点——级别高,如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刘卓志,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康日新,天津市委原常委皮黔生,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等;二是贪腐金额大,均在500万以上;三是群蛀现象依然严重。
同时,2010年的贪腐又呈现出诸多新动向。
在过去的一年中,出现了一种针对性很强的腐败方式,被称为“期权兑现”,指在受贿者被处罚后,行贿者对已被开除公职的落马贪官给予巨额补偿费,这种所谓的“精神补偿费”具有很强的效仿性。
除此之外,“官荫二代”现象频现,由渎职侵权激化社会矛盾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事实上,这些贪腐现象的出现,都是因为此前在制度上没有得到完善处置,才得以暴露。这样一个在很大程度上处于空转状态的反腐体制,其对待贪腐的威力,也悖离了其设计之初的构想。
在另一方面,行贿者的行贿手段日趋隐蔽,这也给反腐取证带来了困难。如事前不行贿,事后给红包;过年过节定时进贡,不谈任何要求等。在缺乏制度管束的前提下,身居实权部门的官员,面对行贿者的蚂蚁攻势,其心理防线很容易被攻破。
2010年传播最为广泛的一则贪官语录,就是来自于贪官对组织的抱怨。甘肃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原董事长李人志(正厅级)于9月被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他说,“如果纪委、检察院能够定期不定期地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进行预防腐败、廉政警示谈话,我就可能不会犯罪,即使犯了也会有所收敛,不会发展到今天这种严重程度。”
类似言论在贪官的忏悔中并非孤证。
“慕马案”主犯慕绥新曾在忏悔录中分析,年节的“人情往来”,其实是两头害怕——送钱的怕不收,收钱的轻易不能不收。“这是由于政治生活不正常,人际关系复杂,有人要通过这种人情往来以消除政治危险”。
慕绥新认为,如果他不收或是事后送回,就可能使矛盾明朗化、复杂化。持这一论调的贪官不在少数。此时在贪官的眼中,收不收钱,收多少钱,也俨然成为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
破除这种官场陋习,似乎也并不只是通过反腐手段的介入,就能一蹴而就的。
廉政法呼之欲出?
出现在《反腐白皮书》中的一段表述,或许预示着2011年以及未来反腐工作的方向。
以往中纪委在表述对于贪腐的惩处时,一般使用的是“依纪依法”,而《反腐白皮书》中采用了新的说法——“依法依纪”。专家认为,目前大陆的反腐工作部署,已经由第一阶段的全面打击贪腐现象,转入第二阶段的反腐法制建设。提法的变化也反映出监督机关法制意识的增强。
这与2008年贺国强在谈到兑现反腐国际承诺时,谈到的“加强反腐倡廉国家立法”也属暗合。
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30余名代表3次联名向全国人大提出制定具有廉政法律效应的《反腐败特别法》提案。2005年中纪委在复函中透露,中纪委正与有关部门联手共同制定《廉政法》。
由于目前反腐败工作并没有一部统一的纲领性法律,而大陆防治腐败的法律法规种类繁多,缺乏系统性,各反腐机构之间职能重叠,对一些具体法律条款解释不一,影响与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是大陆反腐尚未形成制度化的表现之一。
在一个更宏观的层面上,任建明认为,制度反腐是反腐工作的必然要求,目前大陆的反腐制度越来越系统、全面,呈现广覆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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