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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应设立证人“密问室”
2011-01-06 09:31:06 来源:
2011/01/06 00:00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北京青年报 李罡
怕遭打击报复、受经济利益驱使、法律没有强制约束等原因使刑案证人出庭不足一成 石景山法院建议———
本报讯 针对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过低,石景山法院提出应建立相应的证人的事前保护制度,在刑事审判中,可建立证人询问室(密问室)。
昨天,石景山法院发布一项调研称:2010年上半年该院审理的所有刑事案件,仅有3起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足一成。记者从石景山法院了解到,刑案证人出庭作证率过低,已经严重影响了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
石景山法院调研认为,证人的“三种心理”是导致不愿出庭的主要原因。一是畏惧心理。我国法律对证人缺少事前的必要保护措施。因为害怕遭到打击报复,使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目击证人从自身和家人安全考虑而不愿意出庭作证。
二是部分证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在得到所谓的“封口费”后,便不愿出庭作证;另外,部分证人认为出庭耽误了正常的工作,又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助,甚至需要自己承担交通、食宿等费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出庭作证。
三是法律对证人出庭没有强制约束,所以部分证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懈于出庭作证。
针对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过低,石景山法院提出应建立相应的证人的事前保护制度。对于威胁、恐吓证人及其家属的,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刑事审判中,可建立证人询问室(密问室),通过音频系统完成证明内容、证人询问等相关步骤,减少其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正面接触的机会。法官尽量减少询问其详细自然情况,有关身份情况应归在副卷中予以保密。
此外,应建立相应的证人补偿制度。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确有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应支出的,还应建立相应的证人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可在庭前向其送达出庭确认单及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签收回证,以督促证人到庭履行作证义务;对于应到庭而拒不出庭的证人,追究其相应责任。
本报讯 针对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过低,石景山法院提出应建立相应的证人的事前保护制度,在刑事审判中,可建立证人询问室(密问室)。
昨天,石景山法院发布一项调研称:2010年上半年该院审理的所有刑事案件,仅有3起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足一成。记者从石景山法院了解到,刑案证人出庭作证率过低,已经严重影响了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
石景山法院调研认为,证人的“三种心理”是导致不愿出庭的主要原因。一是畏惧心理。我国法律对证人缺少事前的必要保护措施。因为害怕遭到打击报复,使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目击证人从自身和家人安全考虑而不愿意出庭作证。
二是部分证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在得到所谓的“封口费”后,便不愿出庭作证;另外,部分证人认为出庭耽误了正常的工作,又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助,甚至需要自己承担交通、食宿等费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出庭作证。
三是法律对证人出庭没有强制约束,所以部分证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懈于出庭作证。
针对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过低,石景山法院提出应建立相应的证人的事前保护制度。对于威胁、恐吓证人及其家属的,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刑事审判中,可建立证人询问室(密问室),通过音频系统完成证明内容、证人询问等相关步骤,减少其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正面接触的机会。法官尽量减少询问其详细自然情况,有关身份情况应归在副卷中予以保密。
此外,应建立相应的证人补偿制度。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确有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应支出的,还应建立相应的证人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可在庭前向其送达出庭确认单及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签收回证,以督促证人到庭履行作证义务;对于应到庭而拒不出庭的证人,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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