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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金融票据罪
2010-07-04 08:59:52 来源:徐晋红
伪造金融票据罪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并迎检刑诉字(2010)第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伪造金融票证罪。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底到7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张某通过互联网网上购买用于复制银行卡的读卡器、写卡器等设备,并在印度小厨餐厅收银台上方安装了监控设备。
200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购买的读卡器、写卡器及安装在饭店的监控设备,趁被害人吕某、李某某、樊某某、王某、郭某某在其饭店持卡消费结账时,通过读卡器获取被害人银行卡的信息,利用监控设备拍摄下被害人输入的密码,后用写卡器复制被害人的银行卡并适用。其中,被害人吕某、李某某的银行卡被支取21030元。另外三张因密码错误未能打开。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代其退还全部赃款,发还各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采用非法手段,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复制他人信用卡使用,妨害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告人伪造五张以上的信用卡,属于情节严重,鉴于张某自愿认罪,且家属能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积极缴纳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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