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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承包”方式进行矿业权投资的法律风险
2008-12-16 15:43:52 来源:
“承包”是一种正当的经济法律行为。多数情形下以承包合同为表现形式的经济模式是合法有效的,但在矿业权领域由于受到国家特别行政许可制度影响,以“承包”方式进行投资将有可能存在着严重的法律风险。
由于我国调整矿业投资与流转秩序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均禁止以“承包”的形式非法转让矿业权,故矿业权承包的合法性空间极其有限。诸如,矿业权管理的强制性规则有:“以承包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可见,矿业权“承包”行为能够得到司法认可的范围极小。
一般而言,矿业权承包可合法存续的底线是不构成“变相的矿业权转让”。在司法实务中审查矿业权承包合同的效力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是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应是采矿任务的承包,而不是采矿权的承包;二是承包人对矿产品不得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承包人获取合法利益的法律基础是劳务收益,而不得从对矿产品的占有、处分中直接获得收益;三是发包人不得脱离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管理。在采矿任务承包期间,发包人在法律上仍然是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其不得在收取承包费后即放弃对矿山企业的管理义务;四是有关矿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调运、过磅、货款结算等均需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并在实际上受发包人控制,不得以承包人名义直接实施上述各行为;五是不得给承包人授予对矿业权的再处分权,如转包、分包、转让、抵押、合伙、合股、转投资等;六是不得将被承包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职授予由承包人担任。因为这将造成发包人与承包人主体资格实质性混同,违反了承包法律关系基本原理;七是不得将承包期限设定为永久性。应当参照租赁合同规定,承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八是不得授权承包人对矿山企业的原股权结构享有直接进行变更登记的权利。事实上,目前矿业权承包合同纠纷多数是“名为承包、实为转让”性质,真正意义上的合法承包十分少见。凡违反上述八项承包法律规则中的一项或多项,即可判定该承包合同有变相转让采矿权嫌疑。
对于变相进行矿业权转让而涉诉的,应当结合实际按照下列原则来分类处置:一是承包合同办理了批准及备案登记程序的,应当比照矿业权出租的规定认可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二是经双方协商并对发包方的利益补偿及补办批准手续达成一致的,可以比照矿业权出租的法律性质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效力给予维护;三是承包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开始履行的,应当确认该承包合同成立但不生效或者按照第二项原则办理;四是对承包合同已经进行了一定期限的实际履行,但双方在纠纷发生后对承包性质如何转化为矿业权租赁无法达成一致的,则承包合同必须被强制解除而不得再继续履行,这是由于法律、法规及国家特别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对承包进行严格限制的必然结论。
此种情形下,之所以不将承包合同直接确认为无效而是判令强制解除,是因为矿业权承包行为违反的是管理性规范而不是效力性规范,故直接确认为无效的依据不足。但由于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明确要求对此类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故在双方无法自行纠正时,应当判令对该类承包合同予以强制解除。因此,以“承包”方式进行矿业权投资将存在着严重的法律风险,对此应采取极其慎重的投资决策态度,并在发生纠纷后应及时取得专业人士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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