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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男子非法买卖外汇经营额19亿被判六年半

2015-11-25 15:42:45 来源:


台湾男子非法买卖外汇经营额19亿被判六年半

            台湾男子非法买卖外汇经营额19亿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万人民币

      20151125星期三北京青年报

   新华社电(记者 陈晓波)一名在大陆做生意的台湾男子,私下从事人民币与新台币的兑换业务,3年内非法买卖外汇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9.25亿元,获利200余万人民币。近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万人民币。

   今年50岁的台湾人庄某,十多年前来到广州做面料生意。在经营过程中,庄某了解到很多客户和台湾商人有生意联络,便萌生了做新台币和人民币兑换生意,从中赚取差价的念头。

    2011年,庄某让亲友到工行等几大银行为其办理20余张银行卡,又让亲友到台湾永丰银行办理了数张银行卡。20117月,庄某开始在广州的寓所内,利用上述银行卡从事人民币与新台币的网上兑换业务,并雇佣甘某为其转账。

   据庄某交代,当台湾有客户需要汇钱到大陆时,他便让对方把钱打至上述办好的台湾银行卡上,然后他按照比当日人民币兑换新台币的汇率稍高的汇率,支付人民币给客户的大陆下家;如果大陆客户需要汇钱至台湾,他便以比当日人民币兑换新台币的汇率稍低的汇率操作,从中赚取差价。

   经调查,从20117月至20146月,庄某所持有的利用他人开立的44个个人账户中,剔除账户之间互相来往金额后,对外经营人民币及新台币兑换业务的转入金额近9.27亿元人民币,转出金额近9.98亿元人民币,共计约19.25亿元人民币。庄某实际非法获利200余万元人民币。

   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遂昌法院管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庄某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已追回违法所得100余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甘某明知被告人庄某非法买卖外汇,仍为其划转资金,其行为也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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