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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接触型诈骗案件侦办难点及对策

2014-02-09 16:40:13 来源:


浅析非接触型诈骗案件侦办难点及对策

 

作者:周津锋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金融、电信和互联网的迅速发展,非接触型诈骗案件日益增多,由于此类犯罪具有侵害范围广、作案手段隐蔽等特点,给侦办工作带来挑战,司法机关应加强宣传教育,提升打击能力,以有效遏制非接触型诈骗犯罪。

 

【关键词】非接触型诈骗  侦查取证  证据采信

 

 

 

随着我国金融、电信和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日益增多,新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特别是近年来,借助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网银技术实施的非接触型诈骗犯罪高发,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司法机关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严厉打击非接触型诈骗犯罪,严格把好证据审查关、事实认定关和法律适用关,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增强打击效果,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构建国际化、法制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一、非接触型诈骗案件的特点

 

(一)非接触性突出,侵害范围广

 

非接触型诈骗的整个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与受害方不用见面就能完成犯罪,新型的犯罪手法打破了传统犯罪的时空界限,没有具体的案发现场。此外,犯罪分子往往集中在短时间内通过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地毯式”地随机发送虚假信息,侵害范围广泛,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突出治安问题。

 

(二)作案手段隐蔽,打击难度大

 

一是作案手法隐蔽。犯罪分子通常利用现代化的通信技术远距离作案,避免了与被害人的正面接触,以至于被害人钱财被骗之后,对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仍一无所知。二是使用虚假信息。在诈骗活动中犯罪分子使用的是经常变化的网络电话、非实名办理的手机卡或 “任意显”号码,因此即使查到电话号码、通话记录或IP地址也难以确认其身份。犯罪分子转账用的银行账户也是利用伪造的证件或他人的证件办理,账户信息通常不能指向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公安机关能够追查到账户,也没有办法确定真正的诈骗团伙头目身份。三是人员流动性强。犯罪分子通常会租用民房住宅作为据点实施诈骗,而且经常更换作案场所,公安机关对其抓捕的难度较大。

 

(三)骗术花样繁多,手法翻新快

 

犯罪分子通常紧跟社会热点,针对不同群体量身定做行骗方案,编造五花八门的虚假信息,诱使人们上当受骗,每当一种骗术流行一段时间被人识破后就花样翻新,令人防不胜防。近年出现的犯罪手法主要包括:冒充司法人员以被害人银行账户涉及刑事犯罪案件为由进行诈骗;冒充电信部门工作人员以电话欠费、送话费、送奖品为由进行诈骗;冒充被害人亲朋好友编造生急病、发生车祸、嫖娼被罚款等急需用钱进行诈骗;冒充地下博彩公司工作人员以提供特码、缴纳会员费和特码费名义进行诈骗等。还出现了谎称能代为复制他人手机电话卡以获知他人通话及短信内容的新型诈骗手法。

 

(四)利用高科技手段,载体智能化

 

犯罪分子紧跟科技发展步伐,不断更新作案手段。电信诈骗不仅以普通的手机、小灵通电话为载体,还使用网络通讯、虚拟电话转接、VOIP网络电话任意显号软件等先进技术手段,通过联通400、捆绑一号通等网络虚拟电话为载体实施诈骗。随着电子商务和网上支付的普及发展,网上购物诈骗案件也屡屡发生。较常见的犯罪手段是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发布低价出售商品的虚假信息,假意与被害人谈价钱,谎称委托快递公司发货,再通过其设立的虚假快递公司网站的后台管理系统,制作虚假的快递单,使被害人在网站上查询到相应的快递单后放松警惕,汇款到网站提供的银行卡账号上,之后犯罪分子立即通过网站后台管理系统将快递单删除,不再与被害人联系。

 

(五)诈骗团伙组织严密,企业化运作

 

非接触型诈骗犯罪大多是结伙作案,犯罪团伙内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采取企业化的运作。非接触型诈骗的犯罪组织一般都由4个相对独立的犯罪单元组成,即组织领导、拨打诈骗电话、提供技术支持、开卡和转账取款等环节,其中专门负责赃款的转移和提取的人员,将赃款分拆到不同的银行账户,在最短的时间内将赃款转移。此外,有的技术支持组、转账取款组同时为多个诈骗犯罪集团服务,逐渐演变成一种专业化、企业化的犯罪集团。

 

二、非接触型诈骗案件的侦办难点

 

(一)侦查取证难

 

电信、网络诈骗是远程、非接触性、利用高科技的犯罪,犯罪分子与被害人不发生面对面的直接接触,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及网银技术,在极短时间内完成作案过程。作案过程中使用的电话、手机号码和涉案账户都是虚假的,并且被害人的固定电话所显示的来电号码都是犯罪分子使用任意显号软件设定的包括国家机关对外电话在内电话号码,涉案的服务器和互联网IP地址多在境外,给侦查打击带来极大困难。在作案工具上,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通存通兑功能,异地开设、异地取款,一旦资金进账,便利用网络转账功能将大量资金转入多张银行卡,转账层级多、速度极快,再由同伙在全国不同地点提款,多个账户交替循环使用,并在极短时间内停止使用,致使侦查机关跟踪追查取证比较困难,即使抓到有关犯罪嫌疑人,获取的直接证据少,难以形成证据链,无法揭示案件全貌1[1]

 

(二)对证据的认定和采信难

 

1.缺乏被害人陈述以及对犯罪分子的指认。被害人的陈述、对犯罪分子的指认,经常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但与传统的诈骗犯罪不同,非接触型诈骗案中,诈骗分子和被害人并未谋面,而且被害人覆盖面广,存在认定的困难,犯罪分子的认定普遍缺乏被害人指认,也时常缺乏大部分的被害人陈述,且一些被害人在知道自己被骗后,为了保全颜面或担心自己被追究相应的责任,也往往不愿报案,更不愿出庭作证。此外,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往往供述多宗诈骗犯罪事实,而其自认的多宗犯罪事实却因无法找到被害人而无法认定,造成了实际上对犯罪分子的放纵。

 

2.书证、物证多为间接证据,缺乏直接证明力。非接触型诈骗分子利用假身份开设银行账户,购买不记名手机卡,然后通过手机、网络电话或短信群发器等工具来向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诈骗,在该类案件中,最主要的物证是手机、电话、手机卡、电脑、银行卡、存折、短信群发器等,但是此类证据往往为只能间接证据,因为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大多会隐蔽自己的真实身份,即使获取了手机、手机卡、银行账户等证据,也不一定能发现真正的作案者,或是达到起诉的证据要求。

 

(三)难以全面认定犯罪事实

 

1.对于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难以认定。非接触型诈骗现已发展成完备的企业化、集团化组织,各阶段行为相对独立,认定共同犯意难。对全面操作指挥的主犯,根据事实认定其诈骗的主观故意虽然难度不大,但电信诈骗的主犯一般都难以抓获。犯罪团伙的核心人员往往在台湾地区以及东南亚国家,因各国、地区法律制度不一致,给跨国跨境抓捕、取证带来很多困难。犯罪人普遍采取异地作案、异地取款的方式,侦查机关抓获的取款人往往都是受犯罪团伙雇佣,层级低、人数多,而且犯罪团伙成员之间分工明确,互不相识、单线电话联系,难以对其一网打尽。而对境内的具体实施者,虽然容易抓获,但因其相互之间联系少,相对独立,在认定其共同故意上有难度2[2]

 

2.认定犯罪数额难。电信诈骗一般涉及数量众多的电信号码或银行帐号,他们长期从事诈骗活动,一般在被查获时,证据比较完善的是最后一次诈骗活动,而此前的诈骗行为,即使查到被害人,也难以理清诈骗的对应关系,难分清主从犯各自犯罪数额。因此对于主犯的犯罪数额及从犯的犯罪数额、地位如何认定亦成为难点之一。

 

三、打击非接触型诈骗案件的对策建议

 

(一)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严格把关

 

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通常采用远程控制的犯罪形式,被害人往往无法直接指证其罪行,因此电子证据在此类案件的侦破过程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些电子证据通常表现为诈骗录音、通讯记录、转账记录、电子文档等形式,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于这些电子证据的提取、保全、备份工作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应注意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与规范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94条首次明确了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的审查方式及内容,因此,对非接触型诈骗的电子证据的收集及提取程序要严格把关,确保电子证据被有效采纳,从而有效指控犯罪。

 

(二)加强对非接触型诈骗上下游犯罪的打击

 

目前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泛滥,两高已经出台《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犯罪方法手段纳入定罪处罚范围,以弥补电信诈骗犯罪调查取证的困难和不足。但是对于电信诈骗采用的方法和手段的打击,如上下游犯罪的打击惩罚力度仍然不够。对于上游犯罪行为,如电信诈骗行为一般都会通过非法获取受害者电信或银行账户的信息资料来进一步实施诈骗行为,其方法手段行为可能构成如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招摇撞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对于下游犯罪行为,如诈骗犯罪分子通过地下钱庄将赃款汇往国外,则有可能涉及到洗钱罪、非法经营罪等,如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窝藏、转移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则可能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能够加强对上下游犯罪的查处,针对非接触型诈骗的手段、方法进行有力打击,限制诈骗犯罪分子利用这些犯罪手段,有助于有效打击此类诈骗活动。

 

(三)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收集、提取、固定证据

 

在侦查初期,首先要全面、迅速、及时地发现、提取、固定被害人通信设备中的电子信息、电信部门通信运行系统中的电子信息、银行系统中的资金流转信息,在确定嫌疑对象后要及时查扣其通信工具、电脑等重要作案工具。其次,要充分运用电子证据技术,包括电子证据恢复技术,恢复手机中被删除的信息,电脑中被删除的电子信息;电子证据的固定技术,确保数据位对位的准确拷贝;电子定位技术,通过固定电话、手机、IP地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位。

 

(四)广泛开展反非接触型诈骗宣传教育

 

犯罪手段虽然不断翻新,但是其手段受当时的社会环境及电信技术状况等因素的制约,在一定时期内的作案手段变化不大。并且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的是民众的疏于防范或贪小便宜心理。司法机关应联合当地新闻媒体、街道社区,在非接触型诈骗高发时间段及易被骗人群中以短信、社区广告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广泛宣传非接触型诈骗的新型手法、典型案例和预防策略,提高群众对此类犯罪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营造打击非接触型诈骗的社会氛围。

 

----------------------------

 

1参见明宇:“论电信诈骗案件的侦查难点及对策”,载《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101期,第104页。

 

2参见周小良、雍易平:“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与惩防对策”,载《法制与社会》20108月上,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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