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服刑官员”像泥鳅一样溜掉
广州市中级法院透露,市民现在可以登录广州审判网,了解和跟踪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情况了;老百姓有异议,还可以拨打12368热线提出意见。据悉,广州中院是全国首家将减刑、假释案件网上公开并形成常态化的法院。(1月9日《信息时报》)
一、“减刑、假释全公开”之消息振奋人心的根本原因
该条新闻昨天之所以好评如潮,是因为这么多年来,老百姓对减刑、假释一直是一笔糊涂账,到底什么服刑人员获得了这两种待遇,幅度有多大;什么人判刑后一天都没有在监狱里呆过,什么人能够多次大幅度地减刑;什么人无论在监狱表现有多好,都无法得到这两种待遇;如果什么关系都没有,花多少钱、打通多少关节才能获得这两种待遇,谁在中间拉皮条;到底有多少人获得了这两种待遇,等等,一直是公众很想知道,却无从知道的事情。现在突然有机关说,让你对减刑、假释的全程都有知情权,叫你如何不爱他!
但应指出,广州中院还只管裁定减刑和假释,收到监狱服刑和收到拘役所服刑人员之监外执行,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法院无权作出,因此,广州中院所透露的消息,当然不含这一块,而这一大块,同样是老百姓十分神秘的事情。而且,中级法院还只管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和假释,死缓或无期徒刑本身的减刑以及无期徒刑的假释,是由高级法院直接管辖的,广州中院所透露的消息,当然也不包括这一块。
这么大一块神秘的事情,根本没有公开的信息,在有些人的心目中,这应该是绝对的国家机密,你可以去猜,若权威机关不出来证实,你永远都只是猜测,无法证实,也无法证虚。由于不知情,监督便无从谈起。老百姓只能跟着感觉走,心里想,有权有势的人,各种资源都容易获得,如此自由关天的好资源,不是他们得到又能是谁呢?一些官员、权贵人士,在各种原因的倒逼之下,判是判了,但判过之后呢,会不会像泥鳅一样,从监管场所又悄悄溜掉了呢?
《信息时报》在报道广州中院“减刑假释全公开”信息的同时,也零星披露了一点点“秘密”:原江门市副市长林崇中作假“保外就医”,被判刑后未坐过一天的牢,且住高档小区开宝马豪车;原河源市公安局局长曾天来被判刑10年的同时,弄虚作假,以患有高血压病为名被允许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当庭释放;原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张海,被判刑10年只坐牢6年便出狱了,后来牵出监狱腐败人员徇私舞弊为他减刑的真相。
公开是监督的前提,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广州中院开了个好头,在全国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在最高法院力抓刑事诉讼全程公开的大环境下,相信广州中院的经验很快会在全国法院系统获得推广,也相信监狱管理机关和有关公安机关,也会学习效仿广州中院的做法——今后减刑、假释、监外执行,都能全程公开,在阳光下运行!这应该是该消息振奋人心的根本原因。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包括定罪平等,量刑平等,也包括行刑平等,但这三方面,都问题大大的
甲、乙盗窃了东西,都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甲定盗窃罪,乙也应定盗窃罪,不能甲定犯罪,乙只给治安处罚,或者连治安处罚都没有,只是批评教育。这是定罪平等的要求。
定罪平等在实践中执行得相对还行,但也有问题。例如,三鹿奶粉出事后,因为其奶粉有毒,涉嫌制造和销售含三聚氰胺牛奶的三名奶农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死刑,而三鹿集团的董事长田文华开始也是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的,但最后却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和判处了,被处无期徒刑,因为后罪没有死刑,顶格量刑也只有无期徒刑。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人,肯定也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法条竞合,但为了不判处田文华死刑,而且也按某种罪顶格处刑,最后司法机关就找了个相对轻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了,给外人的感觉是,她被顶格处罚了,给受害人有交代了。可是,对地位低贱的奶农毫不含糊地适用死罪,对大型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却可以不适用死罪,这是定罪不平等的典型例子。
量刑平等在实践执行得很差,但因判决公开,至少让公众知道。量刑不均衡,在官员中也是很明显的。仅举两个例子比较一下。同样是省部级领导干部,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受贿517万,还有480万元来源不明,被判处死刑;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6460万元,还有同丁书苗一起利用铁路工程获得近40个亿,根本就不算在刘志军的头上,他还可以不死(判处了死缓)。
行刑平等完全是一笔糊涂账,公众基本没有知情权,而这本来没有保密的任何正当理由。完全不公开、使刑罚执行处于神秘状态的结果是,监狱的一些管理者,便会胆子大得惊人,违法办理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上方已经提到,此不赘述。
值得一提的是,神秘的监狱也波及同样神秘的看守所,引发看守所内十分见不得人的丑闻。这里也举一例。达州市渠县公安局副科级侦查员、二级警督唐某,同意被羁押人员黄某到女朋友刑某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还胆敢带服刑犯黄某、杨某一起带到卖淫窝点“红房子”,警察唐某在外放哨,犯人黄某和杨某在“红房子”内嫖娼,只是那天不走运,碰巧县公安局到“红房子”检查抓获了嫖娼的黄某、杨某,顺手才牵出了警察唐某。如此严重的滥用职权,唐某最后也只被判有期徒刑2年(该罪最重可处10年),违法成本如此之低,看我们的法律对官员犯罪是何等的宽容。
三、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程序如何
要想对减刑、假释、监外执行进行监督,就应当了解该三者的简要程序。
减刑,是指对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在其服刑中有立功表现或者确有悔改表现,经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并提出证据,由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监督,最终裁定减轻罪犯一定的刑期的制度。法律规定,经多次减轻后,最后执行的刑期,无期徒刑不得少于13年(死缓犯不得少于15年),有期自由刑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例如判处12年,最少得在监狱服刑6年。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或无期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若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减刑和假释都必须由法院审理,且为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审理,按理是应该有质量保障的。法律如此规定: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服刑中的监外执行,由于不经过司法审查,完全由刑罚执法机关自行决定,因而问题是最多的,。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作了一些限制。
监外执行的条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监外执行的程序。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监外执行后应当收监执行的情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监外执行中的其他规定。对于人民法院移送执行体检,发现有不宜送监执行的情形时,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执行中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百姓犯罪,无论定罪、量刑、行刑,我们不担心我们可爱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他们太宽容;我们最担心是,是我们敬爱的人民公仆们,万一发案了、被判了,也会在神秘的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中,像泥鳅一样,溜之鳅也!因此,在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哪怕都全程公开了,我们还应当了解基本的相关法规,懂得如何去监督,监督什么!







